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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社會應急力量使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社會應急力量使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通政辦規〔202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南通國際家紡產業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社會應急力量使用辦法(試行)》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社會應急力量使用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做好應急工作,推動社會應急力量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民政部門登記為社會組織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使用、補償和激勵約束,適用本辦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與社會應急力量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社會應急力量使用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社會應急力量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社會應急力量是指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自治組織、社會志愿者組建的應急力量,一般包含專職、兼職、民間救援隊,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志愿者等。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為應急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統一指揮、綜合協調的職能,通過政策保障、資金支持、完善服務、獎勵激勵等方式,支持社會應急力量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應急工作,將社會應急力量使用和依法給予支持的社會應急力量裝備建設、訓練演練、業務培訓等必要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應急管理、財政等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將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明確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和標準。
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應急救援隊伍、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應急救援。
第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類別和等級,制定社會應急力量的使用條件、使用范圍及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救援的機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社會應急力量參與事故災難、自然災害應急救援:
(一)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需要專門應急救援技術、裝備、器材的;
(二)在最佳救援時間內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不能趕赴應急救援現場的;
(三)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力量不足,需要社會應急力量予以支援的;
(四)其他需要使用社會應急力量情況的。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決定使用本轄區內社會應急力量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救援的,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應急力量,制作社會應急力量使用通知書并及時送達。緊急情況下,可以短信、網絡等快捷方式通知,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七條 社會應急力量使用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使用單位名稱;
(二)被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名稱、型號、數量,以及被使用的場地、設施等;
(三)參與應急救援的集合時間、地點,現場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四)參與應急救援的注意事項。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參與應急救援的社會應急人員、裝備、物資,依法保障優先運輸。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應急救援人員、裝備、物資通行需要,依法組織實施交通管制、調流措施。
第九條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匯總社會應急救援力量使用情況,形成損毀或者滅失清單,返還應急救援物資器材時將清單一并交付。
第十條 社會應急力量在救援中發生的人工、交通、物資和裝備損耗等費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補償一般采取貨幣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參加保險的被使用人員,在參與應急救援中受到人身傷害的,有關部門可以協助保險機構按標準及時賠付。
第十二條 應急救援結束后,社會應急力量可以向作出使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提出補償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會應急力量使用通知書、應急使用清單;
(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損毀或者滅失清單;
(三)補償金額及計算方法、依據。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應急救援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應急力量,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表揚;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或者申報為烈士。
第十四條 對不服從現場調度指揮、虛報瞞報、違規發布災情和救援信息、盲目冒險開展救援作業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