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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南通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2018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及有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和保障。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民政、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傳等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傳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禁止在本市市區下列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濠北路、濠東路、城山路、青年中路、躍龍路、濠西路形成的閉合區域;
(二)濱江公園北邊界、長江中路、躍龍南路、花園路、園林路、褲子港河、長江形成的閉合區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擴大本市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景區、公共綠地、飲用水源保護區、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文物保護、保存單位;
(三)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停車場、過街天橋、地下空間;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周邊二百米范圍內;
(五)軍事設施保護區、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鐵路線路和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線路下方、輸油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六)學校、幼兒園、兒童福利院、科研機構、養老機構以及周邊二百米范圍內;
(七)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醫院、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周邊一百米范圍內;
(八)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的地點,由公安部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間;
(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重大活動保障期間。
第七條 本市市區城市建成區內除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區域和地點外的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二十一時至次日八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二)禁止燃放禮花類、升空類、組合煙花類煙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市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