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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2019年7月30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花園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義務植樹等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種認養、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地控制線,并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全市城市樹種規劃,推廣種植鄉土樹種、色葉樹種以及市樹市花,體現季相變化,彰顯地域特色。

    第六條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的綠化,不得低于省規定的標準。

    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快速路兩側各不少于五十米、主干道兩側各不少于三十米、次干道兩側各不少于二十米的標準,規劃建設公共綠地。

    鼓勵新建公共服務設施及高架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實施立體綠化;推行林蔭路、林蔭停車場建設。

    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或者具有重要自然生態功能的城市綠地進行永久保護,編制永久保護綠地名錄,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城市綠化工程建設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管理。

    第九條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二)綠化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有關規定將綠化工程建設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四)綠化工程竣工后,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設立綠線公示牌。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綠化檔案管理制度。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綠化資源調查,實現城市綠化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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