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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條例


    南通市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條例
    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

    《南通市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條例》已由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9月18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9日

    南通市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條例

    (2020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生入學

    第三章 辦學條件

    第四章 師資建設

    第五章 教育質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優質均衡發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實行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面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科學配置區域內的教育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差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實施工作。

    機構編制、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共青團、婦聯等相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相關工作。

    市、縣級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活動實施教育督導。

    第二章招生入學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與分布狀況、學校布局與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依法合理確定或者調整學校的施教區范圍,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確定或者調整施教區范圍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應當開展民意調查、征求公眾意見、召開聽證會、組織專家論證、開展風險評估、進行合法性審查等活動,由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后,于招生報名六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施教區的范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核準的辦學規模和學校辦學條件、標準班額等,編制學校年度招生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建立義務教育招生入學信息平臺,開展入學需求監測預警,定期發布義務教育年度學位盈缺報告。

    第七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計劃開展招生活動,隨機均衡分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考試、評測、面談等方式招生;

    (二)以各類考試、競賽、培訓成績或者證書證明等作為招生、編班的依據或者參考;

    (三)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費用;

    (四)設立重點班、快慢班、特長班、創新班、實驗班等,為選拔學生進行二次分班;

    (五)違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要求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的殘疾兒童和少年、困境家庭兒童和少年、農村留守兒童和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志愿者服務等方式為其提供工勤、教育輔助服務。

    隨遷子女以公辦學校為主安排入學,平等享受免費和資助政策。

    第九條 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優質普通高中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招生計劃數作為推薦指標,按照各初中學校應屆畢業生總數進行等比例分配,逐步提高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學生升入優質普通高中的比例。推薦辦法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辦學條件

    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實行預算單列,確保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確保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

    財政、教育等部門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高于國家基準定額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并根據學生人均培養成本、物價變動、發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在校學生不足三百名的,按照三百名以上標準撥付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在校學生在三百名以上不足六百名的,按照六百名以上標準撥付學生人均公用經費。農村小規模學校、寄宿制學校、辦學條件薄弱以及就餐人數多、寄宿生多的學校應當增加學生人均公用經費補助。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普通同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十倍撥付。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就近入學的需要,依法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學校布局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義務教育用地,不得將污染、地質災害易發等地塊及其周邊作為教育用地。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全程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學校的設計、建設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集團化辦學、結對共建、組建教育共同體或者學區聯盟等聯合辦學形式,均衡配置教育資源,統一師資配置、教學管理、考評標準。

    第十五條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有關標準,實行標準班額辦學,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實行小班化教學。

    第十六條縣域義務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辦學標準,學校之間的差異狀況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并逐步達到以下水平:

    (一)小學、初中生均教學及輔助用房面積分別達到四點五平方米、五點八平方米以上;

    (二)小學、初中生均體育運動場館面積分別達到七點五平方米、十點二平方米以上;

    (三)小學、初中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分別達到二千元、二千五百元以上;

    (四)小學、初中每百名學生擁有網絡多媒體教室數分別達到二點三間、二點四間以上;

    (五)國家和省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

    (一)組織建設教育管理數據庫、資源中心應用系統和智慧教育云服務平臺、大數據中心等信息化系統;

    (二)開發覆蓋義務教育主要學科重點難點的南通名校課程、名師課堂等教育資源,與學術資源、電子圖書等一并植入智慧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三)加強農村學校信息化建設,縮小城鄉學校信息化建設差距;

    (四)促進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深度融合,通過在線教學、在線培訓、網絡教研、網絡備課等方式,推進優質教育資源區域共建共享;

    (五)有利于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師資建設

    第十八條 實行以縣級為主、市域調劑、動態調整的教職工編制管理機制,統一城鄉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教職工編制、各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總額的核準與分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縣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每一至二年核定一次;

    (二)根據教育發展需求,按照規定比例適當增加專任教師編制;

    (三)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將核定的學校教職工編制和崗位總額統籌分配到學校,并報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四)高級教師崗位的核準與分配,應當向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

    (五)學校應當確保每個班級師資力量大體相當;

    (六)國家和省、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任何部門、組織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教師編制。未經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抽調、借用教師。確因工作需要抽調、借用的,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九條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縣域內公辦學校教師崗位結構比例標準、公開招聘和聘用管理辦法、培養培訓計劃以及業績考核方案,規范人事檔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教師隊伍建設,開展教師培養培訓,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優秀教育人才到本地從事義務教育工作,鼓勵本地優秀畢業生報考師范院校、鄉村定向師范生,鼓勵符合條件的優秀教師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二)實行五年一個周期并且不少于三百六十個學時的教師全員輪訓制度;

    (三)按照不低于當地教師工資(含績效工資)的百分之一點五安排教師培訓經費;

    (四)為教師學歷提升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

    (五)有利于教師隊伍建設的其他措施。

    公辦學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五安排校內教師培訓經費;民辦學校應當每年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資金用于教師隊伍建設。

    第二十一條縣級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為公辦學校配齊配足思想政治、音樂、體育等各學科教師。

    縣域義務教育教師的配置應當逐步達到以下水平:

    (一)小學、初中每百名學生擁有高于規定學歷教師數分別達到四點二人以上、五點三人以上;

    (二)小學、初中每百名學生擁有縣級以上骨干教師數均達到一人以上;

    (三)小學、初中每百名學生擁有體育、藝術(美術、音樂)專任教師數均達到零點九人以上;

    (四)國家和省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辦學校校長、教師按照下列規定實行交流輪崗制度:

    (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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