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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州市政府關于修改《蘇州市藍線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蘇州市政府關于修改《蘇州市藍線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蘇府規字〔2018〕1號
    USHUI.NET®提示:根據《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繼續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告》 ( 蘇府通〔2021〕1號)規定,繼續施行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加強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和“放管服”改革的相關要求,經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對《蘇州市藍線管理辦法》(蘇府〔2005〕121號)等8件規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對《蘇州市藍線管理辦法》(蘇府〔2005〕121號)【已被《 蘇州市政府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 蘇府規字〔2021〕1號)廢止 】作出修改,將第八條修改為“在藍線管理范圍內,因城市建設確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則進行補償,先行興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補償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br />
    二、對《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黑車”、“黑駕培”進行專項整治的通告》(蘇府通〔2005〕1號)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三點中“(三)對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規模較大的,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br />
    (二)將“舉報電話:96520”修改為“交通服務熱線:96196”。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對《關于轉發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貫徹全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辦法及全市免費義務教育暫行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府辦〔2006〕87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實施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06〕67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蘇政發〔2016〕52號)和《蘇州市實施免費義務教育暫行規定》(蘇府〔2006〕26號),特制定本實施意見?!?br />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作業本、新華字典,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助生活費?!?br />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實施免費義務教育(含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以縣為主’列入財政預算。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行省和市縣分項目、按比例分擔。免除學雜費補助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br />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民辦學校要在現有的經當地教育、財政、物價部門核準收費標準基礎上,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免除學雜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學生經濟負擔?!?br />
    四、對《關于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實施意見》(蘇府〔2007〕167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部分第(二)點中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管理養護以及縣道、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修改為“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管理養護以及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刪除第三部分中的“(六)‘五小’車輛養路費統收統支,定額返還,剔除征收成本后,所收資金必須全部用于農村公路養護?!?br />
    五、對《關于加強服務質量考核完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的實施意見》(蘇府〔2009〕186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部分“建立嚴格的考核評價體系”,第(一)點中的“《蘇州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違章行為記分考核辦法》”修改為“《江蘇省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二)將第四部分“考核結果與經營權掛鉤”,第(二)點中的“3.因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到期后被收回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將繼續通過定額有償出讓結合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新的經營者?!毙薷臑椤?.因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到期后被收回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將繼續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新的經營者?!?br />
    (三)將“六、本實施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毙薷臑椤傲?、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巡游出租汽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br />
    六、對《蘇州市西塘河管理保護辦法》(蘇府〔2009〕65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條中的“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修改為“蘇州市水利工程管理處”;

    (二)將第八條修改為“西塘河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市水利局審查同意。未經市水利局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br />
    七、對《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道路客運非法經營行為進行專項整治的通告》(蘇府規字〔2010〕15號)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三點中“(二)對非法組客等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br />
    (二)刪除“六、舉報道路客運非法經營行為的電話是:110、96196、96520?!敝械摹?、96520”。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八、對《蘇州市水文辦法》(蘇府規字〔2013〕3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遷建水文測站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提交遷移水文監測站論證報告。論證報告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也可以委托有關機構編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遷移位置、監測環境、應急監測措施、對比觀測方案、經費預算等內容?!?br />
    (二)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和跨縣級市(區)的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級市(區)的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具體工作由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水資源調查評價成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br />
    (三)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br />
    本決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藍線管理辦法》等8件規范性文件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蘇州市藍線管理辦法》等8件政府規范性文件修改文本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蘇州市藍線管理辦法【已被《 蘇州市政府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 蘇府規字〔2021〕1號)廢止 】


    (2005年11月7日蘇府〔2005〕121號文發布,根據2018年1月22日蘇府規字〔2018〕1號文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規劃與管理,確保河道工程安全運行,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鄉水環境,促進社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蘇州市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藍線,是指河道規劃控制線。藍線管理范圍包括兩線之間的河道水域、沙洲、灘地、堤防、護堤地、岸線等河道管理范圍,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綠化、生態景觀等需要而劃定的規劃保留區。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管河道、縣管河道、鎮村河道應當劃定藍線。

    第四條?市以及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藍線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市河道管理機構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市區藍線的日常管理??h級市、區河道管理機構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藍線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規劃編制藍線規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管河道的藍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h管河道、鎮村河道的藍線,由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六條?藍線一經劃定,不得擅自進行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經有權部門同意。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的工程,以及各類涉及河道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藍線規劃實施。

    第七條?藍線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為規劃保留區。

    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工程設施。確需建設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并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在藍線管理范圍內,因城市建設確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則進行補償,先行興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補償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在藍線管理范圍內從事的各類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改建、擴建的各類與防洪排澇、河道整治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嚴格限制;

    (二)城市內河道沿河建筑物應當符合城市建筑特色,河道保持原有的河網格局。

    第十條?在藍線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活動;

    (二)破壞河網水系、從事與防洪排澇、水環境保護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動;

    (三)擅自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

    (四)從事與藍線規劃要求不符的活動。

    第十一條?對不符合藍線規劃要求,影響防洪搶險、除澇排水、引洪暢通、水環境保護以及影響城市河道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藍線的控制與管理,定期開展檢查,并將監督管理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藍線監督管理不力或者在已經劃定的藍線管理范圍內違反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黑車”、“黑駕培”進行專項整治的通告


    (2005年3月11日蘇府通〔2005〕1號文發布,根據2018年1月22日蘇府規字〔2018〕1號文修正)



    為規范我市道路運輸市場經營行為,保障車輛運輸安全,改善經營環境,維護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對“黑車”、“黑駕培”進行專項整治?,F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經營活動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經當地交通、工商等部門批準,取得道路運輸許可、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合法經營,所使用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營運資質、車輛技術條件。

    二、市、縣級市(區)要統一行動,交通、公安、城管、工商、稅務、旅游等部門實行聯合執法,對“黑車”、“黑駕培”進行專項整治,重點加大對非法經營的出租車、廠包車、公交車、駕駛員培訓的打擊力度。城鄉結合部、高速公路出入口、車站、碼頭是專項整治的重點區域,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檢查過往可疑車輛,對查獲的“黑車”立即依法查封、暫扣車輛。

    三、對違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違反車輛行駛、??康认嚓P規定以及在旅游景點進行非法拉客載客等活動的,公安、城管、旅游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予以處罰。

    (四)拒絕、阻礙交通、工商部門依法查處“黑車”、“黑駕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行對“黑車”、“黑駕培”經營行為的有獎舉報,交通服務熱線:96196。凡提供確鑿證據,并直接協助管理部門當場查獲的,經管理部門處理后,給予800元獎勵;事后舉報,并提供乘車時間、地點、車型、車號、駕駛員性別、外貌特征、收費憑證等有效證據材料的,經管理部門查實處理后,給予300元獎勵。

    五、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加緊落實公交、出租車和線路班車發展規劃,形成合理的客運網絡,最大限度滿足群眾的出行與生活需要。對查獲的“黑車”車主進行教育,在勸告其不再從事“黑車”經營的同時積極加以疏導,使其走上合法經營之路。

    六、廠礦企業、廣大市民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要乘坐、租用“黑車”。參加“黑駕培”,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打擊“黑車”、“黑駕培”,共同維護我市運輸市場秩序。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轉發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貫徹全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辦法及全市免費義務教育暫行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6年8月9日蘇府辦〔2006〕87號文發布,根據2018年1月22日蘇府規字〔2018〕1號文修正)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市教育局、財政局制定的《關于貫徹〈江蘇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實施辦法(試行)〉及〈蘇州市實施免費義務教育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八月九日



    關于貫徹《江蘇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實施辦法(試行)》及《蘇州市實施免費義務教育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實施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06〕67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蘇政發〔2016〕52號)和《蘇州市實施免費義務教育暫行規定》(蘇府〔2006〕26號),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作業本、新華字典,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助生活費。

    第三條?免費對象包括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亦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條?實施免費義務教育(含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以縣為主”列入財政預算。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行省和市縣分項目、按比例分擔。免除學雜費補助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

    第五條?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民辦學校所免的經費,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補助”的原則執行。

    第六條?民辦學校要在現有的經當地教育、財政、物價部門核準收費標準基礎上,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免除學雜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學生經濟負擔。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義務教育免費政策的宣傳和督查工作,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措施,積極探索免費教育的良性運行機制。

    第八條?縣級市、區教育和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市教育局、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本意見由市教育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市教育局?市財政局

    2006年8月


    關于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實施意見


    (2007年12月12日蘇府〔2007〕167號文發布,根據2018年1月22日蘇府規字〔2018〕1號文修正)

    農村公路(經省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縣道、鄉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市公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近年來,在各地和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農村公路快速發展,農村公路里程占全市公路總里程的87%,有效改善了農村的發展環境、農業的生產環境和農民的生活環境,促進了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為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5〕49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58號)及《蘇州市公路條例》精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到2008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農村實際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正?;?、制度化和規范化。具體目標如下:

    (一)建立健全市、縣級市(區)、鎮三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渠道。

    (三)完善農村公路各項管理養護制度。

    (四)有路必養、養必到位,農村公路好路率不低于80%。

    二、明確職責,規范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蘇州市公路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統一領導、以縣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和運行機制,籌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落實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

    (一)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的行業管理,指導、監督、考核農村公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省有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行業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編制上報全市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劃,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籌集和落實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補助資金,監督檢查縣級市(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市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匯總和編制上報縣級市(區)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劃,監督檢查縣級市(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執行情況。

    (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

    縣級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是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實施主體,負責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行業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實施意見,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劃,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籌集農村公路管養資金,按規定管理和統籌使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和鎮人民政府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驗收養護質量,編制和下達鄉道、村道的管理養護實施計劃,組織協調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保護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管理養護以及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對鄉道、村道管理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擬訂縣道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縣道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縣道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三)鎮人民政府承擔本區域內鄉道、村道的養護責任。

    鎮人民政府承擔本區域的鄉道、村道公路養護工作。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的行業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擬訂鄉道、村道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對鄉道、村道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籌集鄉道、村道公路養護資金。

    鎮交管所(中心交管所)具體負責轄區內鄉道、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及沿線群眾、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鄉道、村道的養護和路產路權保護工作。

    三、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籌集

    (一)根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需要,按照“縣鄉自籌、省市補助、多元籌資”的原則,籌集農村公路管理和養護資金。

    (二)省市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對被認定管養的農村公路補助管理和養護資金,具體為: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三)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縣道養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縣道的養護資金應滿足公路技術狀況完好的需要,大中修工程里程原則上不低于評定里程的8%。

    (四)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路必養的原則,對轄區內的公路按不低于鄉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標準補助鎮人民政府用于鄉道、村道的養護。

    (五)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道、村道養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滿足鄉道、村道技術狀況完好的需要,鄉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里程原則上不低于評定里程的6%。

    四、加強監管,管好用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

    市、縣級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專戶,實行??顚S???h級市交通主管部門、鎮交管所(中心交管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農村公路管養資金。

    縣級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完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制度,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確保??顚S?,并接受紀檢、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縣級市,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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