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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辦法


    南通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辦法
    (2020年4月2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優化行政許可事項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實施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縣(市、區)、開發區(園區)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實施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應當堅持審管分離、權責一致、協調聯動、公開便民和精簡、統一、效能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體制機制,研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機關績效考核范圍。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集中許可部門行使本級相對集中的行政許可權,并指導下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

    原行政許可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再行使相對集中后的行政許可權。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本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方案,確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內容、范圍和實現形式,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全額撥款;所需人員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職能劃轉情況相應劃轉。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協調確定集中許可部門與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及相關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集中許可部門與同級其他部門的工作銜接配合機制。

    集中許可部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整體聯動、緊密合作、相互制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履行職責,協同配合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許可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集中許可部門負責辦理本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查和決定,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標準化建設、行政許可流程和環節優化等相關工作體制機制的創新和完善工作;

    (二)協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辦理相對集中的行政許可事項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以及政府信息公開、信訪、投訴、舉報等;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集中許可部門履行前款第三項規定職責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以及政府信息公開、信訪、投訴、舉報等涉及的行政許可屬于相對集中前辦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參與集中許可部門依法處理,并出具書面辦理意見,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第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業指導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相關行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廢止;

    (二)為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并出具書面結論意見;

    (三)依法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辦理集中許可部門轉辦的監督管理方面的投訴、舉報等事項,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集中許可部門;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時,因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支持而引發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以及政府信息公開、信訪、投訴、舉報等情形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參與集中許可部門依法處理,并出具書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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