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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
蘇州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
(2018年1月3日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號發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促進江南水鄉古鎮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江南水鄉古鎮,是指被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以及后續加入該名單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包括甪直、周莊、千燈、錦溪、沙溪、同里、黎里、震澤、鳳凰等鎮。
第四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應當遵循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和原則,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與歷史風貌,維護古鎮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將古鎮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古鎮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江南水鄉古鎮文物等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江南水鄉古鎮保護的規劃工作,并對古鎮保護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財政、環境保護、水利(水務)、旅游、園林和綠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古鎮的下列保護和管理工作:
(一)按照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保護管理規劃;
(二)開展文化遺產普查,建立保護名錄;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修繕保護計劃;
(四)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整治環境風貌;
(五)根據自身特色,合理確定產業布局和發展方向;
(六)開展公眾教育,宣傳普及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七)定期巡查,發現違反保護規定的行為,依法處理或者報請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縣級市(區)、鎮財政資金;
(二)國家、省、市專項補助資金;
(三)保護利用收入;
(四)社會資金;
(五)國際援助、捐贈;
(六)其他合法來源。
第九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資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古建筑、傳統民居;
(二)對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古建筑、傳統民居進行補助或者獎勵;
(三)治理河湖水系;
(四)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五)收儲非國有歷史建筑、古建筑、傳統民居;
(六)研究和展示文化遺產;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行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江南水鄉古鎮的義務,有權對損害古鎮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十一條 ?在江南水鄉古鎮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整體空間環境,包括古鎮街巷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河湖水系;
(三)歷史文化街區;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歷史建筑、古建筑、傳統民居;
(六)傳統橋梁、廊棚、駁岸、水埠、古井等建(構)筑物;
(七)古樹名木;
(八)民風民俗、傳統戲曲、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九)歷史地名、方言、老字號;
(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江南水鄉古鎮構成要素。
第十三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江南水鄉古鎮根據歷史文化遺存的分布現狀、保存質量、完整性以及周邊環境等因素,結合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合理劃定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
核心保護范圍即遺產核心區,指江南水鄉古鎮遺產保護的重要區域。
建設控制地帶即遺產緩沖區,指江南水鄉古鎮遺產保護的風貌協調區域。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古鎮主要出入口設立示意圖,標識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
第十五條 ?遺產核心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重點保護江南水鄉古鎮的傳統格局、街巷肌理、河湖水系、建筑群體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