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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南通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3月27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等規模以下養殖的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的認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依照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執行。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促進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網絡,定期對轄區內畜禽養殖和污染防治情況進行調查登記,組織實施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協助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與服務,組織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村規民約,發現畜禽養殖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應當依法履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義務。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劃定畜禽禁止養殖區域、限制養殖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畜禽養殖專業戶不得在畜禽禁止養殖區域內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畜禽限制養殖區域內不得新增畜禽養殖專業戶,已有的畜禽養殖專業戶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畜禽禁止養殖區域內已有的畜禽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