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登錄 下載全文
南通市政府關于修改《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的決定
南通市政府關于修改《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的決定
通政規〔202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南通國際家紡產業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加強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環境,提高生態環境質量,發揮城市河道綜合效益,經2021年2月26日十五屆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環境,提高生態環境質量,發揮城市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
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br />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南通市區(崇川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園區,下同)內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規劃、整治、保護、利用等相關管理活動,海門區、通州區、通州灣示范區參照執行?!?br />
三、將第八條修改為:“城市河道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流域、區域、防洪、水系規劃等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改河道規劃,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br />
四、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區管河道整治年度計劃由區政府組織編制,年度計劃須于上一年度8月底前報市水利、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年度城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通州灣示范區河道整治年度計劃參照執行?!?br />
五、將第十六條(二)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圍第1點修改為:“1.九圩港水利工程、通呂運河水利工程等大型水工建筑物:九圩港水利工程上下游從閘中心線起算各500米,左右兩側從岸墻起算到堆土區的外坡腳。通呂運河水利工程上下游從通呂閘中心線起算各500米,左右兩側從岸墻起算到堆土區的外坡腳。分水島屬節制閘和船閘管理所共同管理范圍。下游水域管理范圍延伸至出江口?!?br />
六、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本級管養職權包括:市建河道配套建筑物、市管河道擋浪墻、石駁的管養和維護,通呂運河、九圩港河、海港引河三條市管河道的保潔;區級管養職權包括:區域內河道綠化的管養和維護,除通呂運河、九圩港河、海港引河外區域內河道的保潔,區建河道配套建筑物、區管河道和廢溝呆塘的管養和維護。區政府負責區內所有河道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查處?!?br />
此外,對市級機關名稱和職能根據機構改革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
(2011年1月10日通政規〔2011〕1號第一次發布,
2021年3月2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規〔2021〕1號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環境,提高生態環境質量,發揮城市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
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通市區(崇川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園區,下同)內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規劃、整治、保護、利用等相關管理活動,海門區、通州區、通州灣示范區參照執行。
涉及長江防洪工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城市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航道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城市河道管理堅持統一規劃、綜合整治、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充分發揮河道防洪、抗旱、航運、旅游、生態和景觀功能。
第四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對轄區內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環境質量負責。
城市河道管理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并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多渠道籌集。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河道統一監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機構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河道的日常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行政審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的原則。
城市河道分為市管河道和區管河道,具體劃分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現已公布的,遵照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河道安全、保護水環境、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市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城市河道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流域、區域、防洪、水系規劃等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改河道規劃,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 城市河道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防洪、排澇、通航標準及其他技術規定,確保河道河網水面率不降低。
有關部門編制或者修改規劃涉及城市河道的,應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事先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城市河道規劃應當劃定河道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規定界線范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并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和界址地形圖。
城市河道的整治、保護、利用以及涉及城市河道的各類工程,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范圍和要求實施。
第十一條 市管河道整治年度計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河道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管河道整治年度計劃由區政府組織編制,年度計劃須于上一年度8月底前報市水利、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年度城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通州灣示范區河道整治年度計劃參照執行。
城市河道整治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防洪排澇、河道清淤、濱水空間改造等目標,落實責任單位及分工;對嚴重影響水質、防洪安全和環境景觀的河道,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優先安排整治。
第十二條 城市河道整治應當按照經市政府批準的城市水系規劃,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滿足河道的功能性要求,注重保護、恢復河道及周邊的生態環境和人文景觀。整治選用材料和作業機械應保證河床穩定,并符合環保要求。
第十三條 河道整治計劃用地和規劃建設的堤防用地范圍內的土地,經自然資源和規劃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劃定為規劃保留區,并予以公告。
規劃保留區內一般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程設施。特殊情況下確需建設的,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
第十四條 城市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紅線,河道管理機構辦理用地手續,所在區負責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因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優先用于河道整治。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符合通航標準和航運技術規范,并事先征求同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航道整治、航道設置、航道技術等級調整,應當符合防洪安全標準,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河道整治涉及漁業水域的,應當兼顧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為了保障河道工程安全和防汛搶險的需要,市區河道管理范圍確定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圍
1.九圩港、通揚運河、通呂運河、通啟運河、新江海河市區段:已建直立式擋土墻的,從擋土墻向外10米以內的兩岸青坎、坡面及河槽為其管理范圍;未建直立式擋土墻的,從設計河口線向外8米以內的兩岸青坎、坡面及河槽為其管理范圍。
2.前進河、華豐河、褲子港河、營船港河、團結河、英雄豎河、運料河、任港河、海港引河、興石河、通甲河、界港河、天生港河、幸福河(幸福豎河)、南川河、城山河、郭里頭河、姚港河、永紅河、中心港河、蘆涇港河、東港河:已建直立式擋土墻的,從擋土墻向外8米以內的兩岸青坎、坡面及河槽為其管理范圍;未建直立式擋土墻的,從設計河口向外6米以內的兩岸青坎、坡面及河槽為其管理范圍。
3.其余河道:統一以設計河口向外5米以內的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