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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政規〔2019〕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區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南通市市區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企事業單位內部自用管線、軍事專用管線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全部或部分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物料、公共視頻監控等專用管線及附屬設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綜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政和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承擔。

    市自然資源、公安、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管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統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地下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維護和管理單位負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尚未建成或者已經建成但尚未移交產權單位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七條  綜合管廊屬于城市基礎設施。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結合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道路建設,穩步推進綜合管廊建設,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

    第八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政和園林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

    各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市政和園林主管部門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批準后,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成果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市市政和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擬定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并在聽取市規劃等主管部門意見后申報納入市區年度城建計劃。

    第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道路建設地下管線,走向應當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干擾交叉;

    (二)除特殊規定外,同類地下管線應當合并建設,架空線路應當逐步進入地下;

    (三)新建地下管線應當避讓已建成的地下管線,臨時地下管線應當避讓永久地下管線,非主要地下管線應當避讓主要地下管線,小口徑管道應當避讓大口徑管道,壓力管道應當避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應當避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四)新建地下管線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規劃用地;

    (五)臨城市道路的建筑,其專用地下管線不得占壓道路規劃紅線。

    第十一條  中心城區不得規劃新建生產經營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確需建設的,必須報市政府批準。其他地區新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線等地下設施時形成密閉空間,且距離應當滿足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  地塊出讓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提供紅線范圍內各類地下管線線位圖。如出讓地塊內管線信息不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勘測,查明老舊管網情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手續。

    與城市道路、公園、綠地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同步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手續。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放線,明確窨井、窨井蓋等位置,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邀請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參加驗線。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對窨井、窨井蓋位置及管道走向、埋深進行實地核查指導,同時將工程竣工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未經驗線,不得開工。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編制工程施工應急處置方案,明確安全責任,并通知相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的監護工作。嚴禁在情況不明時進行施工作業。

    施工作業可能影響毗鄰地下管線的,由建設單位會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召集相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進行安全交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與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簽訂保護協議,落實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進行跟蹤測量,并在地下管線工程完工覆土前形成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文件、管線工程測量圖等竣工測繪成果,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核實通過后,向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同步提交測繪成果。

    第十七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盡量布置在人行道和道路兩側綠化帶內,并適當預建溝槽、預埋管道或者預留通道。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開挖建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后實施。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可以根據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同步建設綜合管廊。

    綜合管廊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建設項目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按規定報送具有相應資質的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原有地下管線埋設位置不明的,應當挖樣洞復測,在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

    (二)發現不明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地下管線管理機構;

    (三)影響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軌道交通、環衛、停車線等設施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有損壞,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做好記錄,并及時報警和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四)地下管線建設時應當根據有關標準要求,同時設置地下管線標識、定位、示蹤等裝置;

    (五)地下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應當服從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在地下管線本體上附注或者在規定位置設置地下管線相關標識。

    敷設非金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布設地下管線示蹤線。

    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標識。

    敷設高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  拆除工程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就拆除工程是否涉及地下管線予以說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加強監督。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推廣使用統一規格的井蓋、井框等。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報送井蓋尺寸、材質等,地下管線管理機構進行核查指導。在井體內壁等顯著位置設置標有單位名稱、編號及搶修電話的統一規格的標志牌,原有管線未設置標志牌的,應當限期補齊。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維護和管理單位對其所屬地下管線及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二)開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對生產和運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地下管線所涉區域進行重點監測,完善管線標識和警示標志;

    (四)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按照預案組織搶修,并向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及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報告;

    (五)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六)宣傳地下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根據地下管線巡查情況,制定地下管線年度維修計劃并推進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確需遷移、變更的,應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地下管線廢棄后,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向規劃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報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管線,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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