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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南通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2017年12月25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制定 2018年1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才引進和培養
第三章 人才評價和使用
第四章 人才激勵和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推動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人才引進、培養、評價、使用、激勵和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社會作出貢獻,在
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
第三條 人才發展工作應當遵循黨管人才、服務發展、市場導向、分類施策、擴大開放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轉變人才管理職能,優化人才發展環境。
第五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才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市
人力資源、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衛生、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人才發展的服務、保障和管理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人民團體以及行業協會等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系服務各類人才,開展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
第六條 發揮用人單位在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中的主導作用,全面落實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工作納入綜合績效考核體系,每年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二章 人才引進和培養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編制人才發展專項規劃,創新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
第九條 市
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分類標準,定期發布人才開發目錄、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對人才分類標準未涵蓋的人才,可以定期組織有關專家、行業協會和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進行認定。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引進人才獎勵補貼制度,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企事業單位,通過跟獎、跟補等方式,在引進人才投入、租房補貼、項目資助等方面給予支持。
企業引進的全職工程技術關鍵人才、重點領域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優先納入市、縣(市、區)重點人才計劃。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引進世界一流的頂尖人才團隊,可以簡化程序、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本市設立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的,按照規定給予經費資助;博士后科研人員在本市的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從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后繼續留在本市工作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三條 鼓勵本市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與海外相關機構開展聯合辦學、項目研究和人才培養合作。
對引進高層次外國專家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工薪補助或者項目資助;對引進外國專家獲得國家、省級項目支持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配套資金扶持;對設立外國專家工作平臺、海外研發機構、海外人才工作站的企業,經認定后給予經費資助。
第十四條 鼓勵人才以兼職、項目合作、技術咨詢等形式來本市創新創業。
市外人才或者團隊被本市有關單位聘請短期從事科研、技術服務、項目合作的,聘用期間可以享受本市人才相關政策待遇。
第十五條 鼓勵各類開發園區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建研究院所和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共同引進和培養人才,共享科研設備設施。
經認定的企業研究院、協同創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按照規定給予經費資助。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參與人才引進,積極培育和引進獵頭機構,拓寬人才引進渠道。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引進本市急需緊缺、產生重大影響和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頂尖人才或者團隊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完善職工培訓制度,支持職工參加各類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
對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育平臺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經費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