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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的通知
    通政辦規〔202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南通國際家紡產業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全域文明城市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弘揚新風正氣、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各方參與、獎懲并舉、系統推進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和職責,建立保障機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督促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檢查、評估、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施情況;

    (四)宣傳、推廣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典型;

    (五)辦理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建議、投訴;

    (六)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以下文明行為: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二)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三)維護市容,愛護公物;

    (四)保持秩序,遵守禮儀;

    (五)愛崗敬業,勤勉盡職;

    (六)尊老愛幼,助人為樂;

    (七)誠實守信,熱情友善;

    (八)文明上網,合理表達;

    (九)移風易俗,理性消費;

    (十)講究衛生,崇尚科學。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制定市民文明公約,并向社會公布。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交通、旅游、餐飲等基本文明行為規范。

    鼓勵在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社團章程中約定文明行為準則內容,由成員共同遵守。

    第八條 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確定需要重點治理的本地區、行業的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重點治理工作組織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對前款重點治理清單適時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引導和監督管理;涉及多部門執法的,可以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長效機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推進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培育精神文明建設特色品牌。

    第十一條  健全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禮遇和幫扶制度。依照有關規定為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在文化、醫療、救助等方面予以關愛。

    第十二條  對實施見義勇為、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人體器官捐獻等文明行為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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