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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南通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2018年11月16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發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營造規范有序、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江蘇省廣告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筑物、道路、廣場、公共設施等載體設置的,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內容的設施,包括燈箱、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實物造型等。

    本辦法所稱店招標牌設施,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商戶在辦公地、經營地的建(構)筑物、場地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的,用于表明單位或者商戶名稱、字號、商號、徽標的招牌、標志牌、匾牌、發光字牌等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普通國道、省道以及內河港口、碼頭等管理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

    水利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

    公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與城市規劃、區域功能、歷史風貌、周邊環境等相適應,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實際需要,對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調整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市民代表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布點的公共陣地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納入城市公共資源管理,由政府確定建設主體,實施特許經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標志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道路和橋梁防撞墻與隔聲墻的;

    (二)在國家機關、學校、歷史文化街區及其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三)在主次干道紅線范圍內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者影響綠化景觀的;

    (六)利用建筑物樓頂及沿街毗鄰建筑之間空間的;

    (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八)破壞建筑物立面整體風貌的;

    (九)影響建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功能的;

    (十)法律、法規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區禁止設置高立柱廣告設施。

    第九條 嚴格控制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設置。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50米范圍內以及朝向道路來車方向設置。

    (二)不得播放聲音。

    (三)設置在商業街區的,夜間亮度不得超過1000cd/㎡;設置在其他區域的,夜間亮度不得超過400cd/㎡。

    第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除交通運輸、水利部門管理權限外,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行政許可,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地區從其規定。

    交通運輸、水利部門在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時,應當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申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應當提交《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申請書》以及戶外廣告設施效果圖、設計圖。

    申請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提交《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申請書》。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現場勘察,并根據實際需要,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是否影響交通安全、綠化景觀、產生光線、噪聲污染等,征求公安、園林、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可能產生光線污染、噪聲污染以及其他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情形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周邊居民、單位的意見。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許可條件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頒發《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期限等事項。

    第十四條 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行政審批部門對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進行規劃許可審查時,應當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經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等要求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經批準設置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廣告版面空置時間連續超過15日的,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為2年,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因舉辦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有效期滿后,除依法獲得延期外,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15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臨時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

    第十九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給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履行公益宣傳義務,公益宣傳內容占廣告內容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于20%。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城市容貌標準,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公布店招標牌設施設置導則。

    店招標牌設施設置應當符合設置導則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店招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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