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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
    通政辦規〔2020〕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意見》已經2020年5月19日十五屆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28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意見

    近年來,我市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安全生產問題突出,為進一步找準問題發生的癥結,按照“市主導、縣(市)區主體、鎮(街道)聯動實施”的思路,健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抓好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不斷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底線思維。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屬地管理”原則,健全責任體系,強化基礎保障,實現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對應領未領施工許可證及依法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管,消除安全監管盲區,確保各類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全覆蓋;采取切實可行措施有效壓降全市建設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總量,堅決遏制事故多發態勢;堅持創新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提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和綜合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明確管理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的監管

    各地住建、市政園林部門要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切實加強已辦理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行為,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對依法應當領取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屬地住建、市政園林部門要及時依法責令停止施工。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要依法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及時依法查處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領取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發改、工信、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執法監督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協助行政管理、執法部門做好安全監管。

    (二)對依法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的監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行政審批、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對依法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按屬地管理、下沉管理的原則,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指導督促業主和施工方落實施工安全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依法受委托可以依法對建設施工安全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住建、市政園林、城管、發改、工信、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對鎮(街道)、園區施工安全監管和執法的指導、監督和服務。

    前款所稱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主要包括:1.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和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工程;3.農村村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4.房屋拆除工程;5.市政、公用(含城鎮燃氣、給排水)、園林綠化、農路、農橋、電力、通信、環境等小微專業工程;6.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

    三、健全管理舉措

    (一)加強建設工程審批監管。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水利、強弱電等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必須有保證安全的具體措施,未取得施工許可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依法可以不申請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涉及立項、用地、規劃等審批以及備案管理的,未經審批或備案一律不得開工建設;村民自建住房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證明、村民委員會意見、新建住宅相關圖件等有效證明文件,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開工建設;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備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修人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登記。相關審批、備案部門應及時將審批、備案等情況推送至項目所在地鎮(街道)、園區,協助屬地強化工程安全監管全覆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授權或委托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實施許可、備案、登記。

    (二)落實施工安全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應當領取而未獲得施工許可的工程項目,應立即停止施工,在取得合法施工手續、完成執法程序、恢復施工前,所在地鎮(街道)、園區應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做好安全監管,督促項目參建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就停工期間的工地安全作出安全承諾,簽署安全承諾表(見附件一)。依法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開工前由業主或施工方向所在鎮(街道)、園區進行施工安全承諾,簽署安全承諾表。拆除工程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拆除實施過程中,各參建單位應認真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和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施工方,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作業安全;農村村民自建住房的,應與施工單位或建筑工匠落實施工安全責任,施工方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時消除施工安全隱患。

    (三)優化建設安全監管服務。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要注重優化監督管理方式,加強行政指導、行政服務,努力提升監管效能。為保障農村村民自建房屋工程質量和安全,各地住建或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建筑、結構專業的設計人員設計農民住房施工圖,編制本地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免費提供給建房村民選用,并對村民選用的設計圖無償提供適當修改服務。村民自建住房可以選用免費提供的農村住房通用圖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人員設計施工圖,保障施工方按設計圖進行施工。

    (四)堅持嚴格安全監管執法。監管執法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嚴格施工安全執法監管,督促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在強化監管巡查的同時,采取常規執法、突擊抽查、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通過聯合檢查、專項執法等綜合行政執法行動,加大執法力度,提升監管效能。對未經許可開工建設、違反安全施工承諾、違反安全施工規定等違法違規施工行為,發現一起、依法查處一起,典型問題和嚴重違法行為公開曝光。充分運用安全生產不良行為“黑名單”制度和進行聯合懲戒,提高違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懾。

    四、創新管理制度

    按照《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通辦發〔2020〕2號)要求,各縣(市)、區住建建設部門牽頭建立“四項管理制度”,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明確專門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推進制度落實,并加強考核管理。

    (一)建立網格巡查發現制度。各鎮(街道)、園區應全面整合基層網格管理,依托社會綜合治理網格,建立健全轄區工程安全監管網格圖,統籌安排,加強對網格員相關業務知識培訓,提高網格員業務能力水平。網格員在巡查中發現建設項目應領未領施工許可證、未進行安全承諾的,應立即上報鎮(街道)、園區專門機構,并提醒項目建設方、施工方依法申辦建設審批、進行安全承諾。鎮(街道)、園區專門機構應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在接到網格員上報信息后,第一時間派專人赴現場核查處置。

    (二)建立項目安全風險告知及承諾制度。根據網格采集和部門推送的信息,各鎮(街道)、園區專門機構應安排專人上門開展安全風險告知,發放安全風險告知書(見附件二)。按照“預動工、先承諾”的原則,業主或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應當主動向工程所在地專門機構進行安全承諾,承諾表中列明項目名稱、施工地點、負責人聯系方式、工程概況等相關信息。項目參建各方主體和鎮(街道)、園區專門機構應當對照業主(建設)方、承建(施工)方、監管方基本職責清單(見附件三),落實各自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管理。網格員對已落實風險告知及安全承諾的項目應加強日常巡查。

    (三)建立工匠管理制度。各鎮(街道)、園區專門機構應當對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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