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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聊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2號

      《聊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已于2021年10月21日經聊城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于2021年12月3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3日

      

    聊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2021年10月21日聊城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設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戶外廣告設施

    第三節 招牌

    第三章 安全維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合理規劃利用城鄉空間資源,保護城鄉景觀風貌,提升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各類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以安裝、懸掛、張貼、繪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設置的廣告設施。

      (二)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任一邊長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設施。

      (三)招牌,是指在辦公、經營場所或者建(構)筑物等設置的,用于表明單位名稱、字號、商號或者標志等內容的各類標識、匾額、標牌等設施。

      (四)設置人,是指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能環保、安全美觀的原則,堅持保障城市活力和嚴格規范管理相結合,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鄉風貌、周邊建(構)筑物風格和整體景觀相協調。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管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專項規劃的審查工作。

      (三)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及相關工作。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基于是否符合非公路標志設置規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職盡責,依法行政,加強規劃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中的違法行為。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巡查和安全檢查制度,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做到規范執法、文明執法,提高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水平。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日常巡查,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利用信息技術平臺,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巡查維護、安全管理、違規現象治理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并與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現信息共享。

      第七條 涉及戶外廣告設施、招牌設置的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活動,積極參與配合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設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市、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相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經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區域、點位,并明確戶外公益廣告設施布局要求,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總量、類型以及設置密度、面積上限、亮度控制、設置期限等規劃指標。

      專項規劃中對聊城、臨清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等城市特色空間的規劃指標,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要求。

      本條第三款所稱的“聊城”,是指聊城撤地設市之前的原縣級聊城市,即現東昌府區。
           第九條 編制專項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有關部門、廣告業行業協會、專家和相關不同利益群體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規劃分別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區域性設置詳細方案(以下簡稱設置方案)。

      設置方案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點位數量、載體部位、詳細尺寸、結構形式等,并對公益廣告設施所占比例、點位等作出具體規定。

      設置方案應當突出水城特色,彰顯本市深厚文化底蘊、商業優秀傳承和城鄉發展活力。鼓勵原創性、新穎性、個性化設計,提升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辨識度、精美度,避免同質化。

      設置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并登載于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網站,為公眾查詢提供方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廣告業行業協會應當免費向公眾提供設置方案方面的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應當安全牢固,符合專項規劃、設置方案、技術規范和城鎮容貌標準等,使之與城鄉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鄉風貌、周邊建(構)筑物風格和整體景觀相協調,并應當接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建(構)筑物,需要預留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設置點位的,應當符合專項規劃和設置方案等規定,并列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低俗、不雅內容。

      戶外廣告和招牌用語用字、標點符號、數字、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地名的,應當使用標準地名或者規范簡稱。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完成后十日內,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相關信息技術平臺明示設置位置、內容、規格、形式等設置信息。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不符合專項規劃、設置方案、技術規范和城鎮容貌標準等要求的,應當督促設置人及時糾正。

    第二節 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市政公共設施、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應急疏散標志、無障礙設施的使用;

      (二)不得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交通管理設施的使用和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妨礙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場站的安全運行;

      (四)不得超出建(構)筑物(含裙樓)頂部,屬于坡屋頂的不得超過屋檐;

      (五)不得危及戶外廣告設施載體安全;

      (六)不得破壞城鄉景觀、建(構)筑物外觀或者損害城鄉容貌;

      (七)不得違反設置方案或者技術規范確定的亮度控制要求;

      (八)不得損毀綠地;

      (九)不得妨礙建(構)筑物通風、采光,或者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十)不得妨礙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

      (十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關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其他規定。

      在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區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非公路標志設置的規定。

      第十六條 下列載體或者區域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

      (二)建(構)筑物(含裙樓)頂部,危險建(構)筑物及設施,歷史建筑及設施;

      (三)國家機關、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但在風景名勝區建筑控制地帶設置公益廣告設施的除外;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禁止設置的其他載體或者區域。

      以橋梁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不得在橋梁體(含主橋、引橋和匝道)上設置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利用橋梁防撞墻與隔聲窗(隔聲墻)或者人行天橋的護欄、落地扶梯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市、縣(市)城市中心城區內禁止設置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城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域,倒伏距離范圍內有人行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建(構)筑物、市政公共設施、電力設施、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不得設置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七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需要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或者需要在建(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上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依法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接到申請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決定,許可設置的發放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對作出決定的期限公開向社會承諾的,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將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登載于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網站,便于公眾查詢。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位置、數量、形式、規格、廣告類別、許可期限等事項。設置人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進行設置,并在戶外廣告設施的下方標明設置許可證號、許可期限。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涂改、租借、倒賣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

      第二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中的電子顯示屏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許可期限屆滿申請延續的,應當在許可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延續的,一次延續不超過三年。設置人提出延續申請的,審批機關應當在許可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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