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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燃氣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版】
蘇州市燃氣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版】
(2018年4月23日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發布 2020年4月21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第一次修正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規范燃氣的經營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和建設、供氣應急保障,燃氣的經營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氣燃燒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天然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燃氣的規劃和建設、經營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安全保供、規范服務、高效節能和多種氣源協調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燃氣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應急保障和事故處置機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燃氣管理部門根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級燃氣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規劃、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價格、國土資源、園林和綠化、農林、水利(水務)、環境保護、商務、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行業提高服務質量、技術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應急保障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上級燃氣發展規劃,編制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燃氣發展(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
高層住宅以及在燃氣發展(專項)規劃范圍內的新建住宅區,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鼓勵燃氣管網已經覆蓋范圍內的工業企業用氣優先選用管道天然氣。
建設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燃氣設施的投資建設,也可以委托燃氣經營企業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的燃氣設施。
建設單位在編制燃氣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對施工區域內地下管線的情況進行詳細排查,并就氣源接入點和用氣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意見。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專項)規劃,依法履行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燃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制度。
第十條??對燃氣發展(專項)規劃范圍內的燃氣工程項目,規劃部門在核發燃氣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征求同級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規劃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征求同級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項目應當執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實行質量安全監督。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燃氣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燃氣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項目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資料移交給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并辦理供氣手續。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編制燃氣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燃氣儲備的布局、儲備總量、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啟用要求等內容。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鼓勵并且支持燃氣經營企業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燃氣應急保障預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的燃氣應急保供預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和服務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期限和燃氣種類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氣經營企業按照規定提交的年度報告,定期評估其經營管理、安全運行和燃氣用戶服務等情況,加強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監管。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的特許經營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不得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管理部門報送企業年度報告;
(二)供應的燃氣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其組分、熱值等指標;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四)建立并落實燃氣用戶服務制度,與燃氣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合同,建立健全燃氣用戶檔案,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按照規定做好入戶安全檢查工作,符合用氣條件的方可供氣;
(五)燃氣價格和服務項目的收費符合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公示其收費標準;
(六)在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擊天氣等不安全情況下,不得進行充裝或者卸氣作業。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除遵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和燃氣用戶需求,制定并實施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二)公布管道燃氣安裝、改裝條件,不得拒絕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供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安裝、改裝申請;
(三)不得拒絕向經驗收合格的燃氣管道設施供氣;
(四)設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時服務電話,并為燃氣用戶查詢、繳納燃氣費用和其他服務提供便利;
(五)因氣源緊張確需限制燃氣用氣量的,應當提前告知燃氣用戶,并將限制供氣情況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六)建立完善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和生產自動化控制系統,將相關信號接入燃氣管理信息平臺;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除遵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越許可范圍從事燃氣經營業務;
(二)建立自有氣瓶信息管理系統,系統中登記的氣瓶信息與充裝或者銷售的氣瓶上設置的條碼、二維碼等信息標志一致;
(三)不得存放與本企業氣瓶信息管理系統中已經登記的氣瓶信息不相符的氣瓶;
(四)不得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五)建立氣瓶配送追蹤制度,對氣瓶的充裝、儲存、配送等過程進行追蹤;
(六)不得利用機動車輛或者其他運輸工具定點或者流動銷售瓶裝燃氣;
(七)完善送氣服務網絡,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送氣服務人員,并對其進行安全培訓,將培訓合格的送氣服務人員名單報送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瓶裝燃氣企業提供送氣服務時,其送氣服務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身攜帶配送單,配送單注明送氣對象、送氣地址、送氣數量、氣瓶編號等事項;
(二)送氣過程中發現氣瓶漏氣的,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三)按照與燃氣用戶的約定,在規定時間內將合格氣瓶送至指定的地點,并向燃氣用戶提交正式票據;
(四)發現燃氣用戶存在用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用戶并向本企業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在向車輛、船舶加氣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氣前要求車輛、船舶停放穩定并熄火,司乘人員離開車輛;
(二)加氣前后檢查氣瓶狀況或者裝置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氣經營企業不得進行加氣作業:
(一)車輛、船舶專用氣瓶或者裝置不符合安全條件的;
(二)無車輛、船舶專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或者使用登記證信息與專用氣瓶、車輛、船舶信息不一致的;
(三)車輛、船舶專用氣瓶超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三條 ?燃氣用戶使用燃氣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規定,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明確的燃氣使用要求,規范操作,安全用氣。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氣設施的,應當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