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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水文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水文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政規〔202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水文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11月16日經十五屆市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水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發展水文事業,為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災減災服務,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江蘇省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文活動,是指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情報預報,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匯交、保管及使用,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水文科學研究等活動。

    第三條  市水文機構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雙重管理,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水文管理工作。

    縣(市、區)水文機構是市水文機構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水文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四條  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開展。

    市水文機構每年編制水文工作經費預算,納入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保障水文工作為水資源保護節約、水生態修復和防汛抗旱服務所需的必要資金。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經征求省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水文機構應當根據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并報省水文機構備案。市水文站網由設立單位負責建設和管理,站網建設應當列入市、縣(市、區)水利基本建設計劃,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程序組織實施,并進行專項驗收。

    第六條  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水文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漏報、遲報、錯報、瞞報水文監測數據,不得偽造水文監測資料。

    第七條  各級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等水體的水量、水質、水生態的監測,為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水生態保護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資料。

    市水文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雨量、水位等水文監測項目。受委托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委托事項和要求從事項目監測。

    第八條  各級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沿江沿海水文巡測和調查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水文監測應急機制,加快水文自動監測和快速反應能力建設,完善監測手段,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九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實時水情、雨情、旱情信息及水文情報預報。

    各級水文機構為編制水文情報預報需要使用其他部門和單位設立的水文測站的水文資料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標準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包括水資源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水資源數量評價、水資源質量評價、水資源利用現狀及其影響評價、水資源綜合評價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水文機構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以下工作:

    (一)開展區域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資源開發利用量的監測,并對監測數據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評價,作為確定區域用水控制指標的主要依據,為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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