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登錄 下載全文
蘇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科規〔2020〕2號
USHUI.NET®提示:根據《 蘇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公布蘇州市科學技術局廢止和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 ( 蘇科政〔2020〕14號)規定,繼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據《
蘇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公布蘇州市科學技術局失效和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 (
蘇科政〔2021〕13號)規定,繼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據《
蘇州市科技局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
蘇科政〔2022〕15號)規定,將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五款中“通報批評”修改為“通報”。
USHUI.NET®提示:根據《
蘇州市科技局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
蘇科政〔2022〕15號)規定,繼續有效
各市、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提高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意識與信用水平,現將《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
蘇州市科學技術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提高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意識與信用水平,根據《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國科發政〔2016〕97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0〕1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蘇辦〔2019〕39號)、《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方案》(蘇信用辦〔2019〕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相關責任主體,包括市科技計劃項目承擔(申請)單位、項目承擔(申請)人員、項目評審咨詢專家、項目主管部門和專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是市科技局對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過程中踐行承諾、履行義務、奉行準則的誠信程度進行客觀記錄、公正評價,并據此進行相關管理和決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內容
第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內容涵蓋與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相關的各環節和全過程。
第五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組織與申報管理。對項目主管部門、專業服務機構在項目組織、審核推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對項目申請單位和申請人員遵守項目申報有關規定、履行信用承諾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二)立項管理。對項目申請單位及申請人員、評審咨詢專家、項目主管部門、專業服務機構在項目的立項咨詢、評審、論證和現場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三)實施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承擔人員在項目組織實施、經費落實和使用、信息報送等主體責任落實行為中的信用情況,以及項目主管部門、專業服務機構在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四)驗收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承擔人員在提交項目驗收材料、項目經費決算或審計報告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以及評審咨詢專家、項目主管部門、專業服務機構等在項目驗收工作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五)績效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承擔人員、評審咨詢專家、項目主管部門、專業服務機構在績效評價、評估工作過程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六)其他。對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實施和參與項目過程中與項目相關的其它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三章 信用記錄與評價
第六條
市科技局對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和信用評價等級。
第七條
基本信息指相關責任主體的身份信息和與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的信息,包括單位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以及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計劃類別、項目編號、項目名稱、實施期限等。
第八條
信用評價等級分為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
第九條
守信行為是指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過程中,遵守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項目合同,奉行科研行為準則和科技管理工作準則,恪守科研倫理和職業道德、履行科研誠信承諾等行為。
第十條
失信行為是指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管理、驗收和咨詢評審評估等全過程中,存在違反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和要求、違反項目合同、違反科研倫理、違反職業道德,以及違法違紀的行為。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依據不同責任主體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活動的情況,對項目承擔(申請)單位、項目承擔(申請)人員、評審咨詢專家、項目主管部門和專業服務機構分別進行信用評價,歸入相應責任主體信用檔案,記入科技項目信用數據庫。
第十二條
在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根據寬容失敗原則,經市科技局審核后,不記入失信行為記錄。
(一)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進展和成果,且經費使用基本合規的項目,予以總結結題處理的;
(二)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導致難以完成市科技計劃項目預定目標而終止項目的;
(三)因政策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導致市科技計劃項目終止或無法實施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市科技計劃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五)在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出現失誤,但已勤勉盡責且未謀私利,能夠及時糾錯改正的。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等級為守信行為的,且如期完成市科技計劃項目和取得顯著成效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組織申報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對相關主體予以優先。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等級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主體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項目承擔(申請)單位。采取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圍或公開通報批評、暫停市科技計劃項目執行和財政性資金撥款、終止市科技計劃項目執行并追回已撥付財政性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較重的,取消3年以內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3到5年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資格。上述處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二)項目承擔(申請)人員。采取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圍或公開通報批評、暫?;虺蜂N市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資格、階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擔或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較重的,取消3年以內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3到5年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資格。上述處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三)評審咨詢專家。采取誡勉談話、一定范圍或公開通報批評、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咨詢評審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較重的,取消3年以內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3到5年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資格。上述處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四)項目主管部門。采取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圍或公開通報批評,限制相關類別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名額、取消3年內申報相關類別市科技計劃項目資格等處理措施。追究相關項目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取消其一定期限內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資格,具體年限與被處理項目主管部門保持一致。上述處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五)專業服務機構。采取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圍或公開通報批評、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服務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較重的,取消3年以內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3到5年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資格。追究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取消其一定期限內市科技計劃項目的服務資格,具體年限與被處理專業服務機構保持一致。上述處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條
對失信行為的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給予通報。對嚴重失信行為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市信用辦相關要求,錄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五章 信用管理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的依據主要包括項目指南、項目合同、計劃任務書與委托協議書、項目預算書、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
第十七條 實行信用承諾制度。在組織申報、評審、立項、驗收、績效評價以及評估過程中,項目承擔(申請)單位、項目承擔(申請)人員、評審咨詢專家、項目主管部門和專業服務機構應簽署信用承諾書,明確各自承諾事項和違背相關承諾的責任。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調查處理機制。加強對科研失信行為的受理舉報、核查事實、日常監督等工作,項目主管部門和專業服務機構受市科技局委托,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市科技局開展科技信用情況的收集、記錄和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主體應積極配合開展調查處理,如實說明問題,提供相關證據。
第十九條 作出處理決定前,市科技局書面告知有關責任主體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有關責任主體沒有進行陳述或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的權利。有關責任主體作出陳述或申辯的,充分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條
有關責任主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有關程序書面提出申訴和復查申請,寫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市科技局按相關規定進行復查,并反饋復查決定。
第二十一條
實行信用記錄名單動態調整機制,對處理處罰期限屆滿的相關責任主體,及時移出失信記錄名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其他資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信用管理結合實際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原《蘇州市科技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蘇科規〔2015〕3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項目承擔(申請)單位信用記錄與評價規則
類別
信用記錄內容
量級標準
信用評價
一
1.遵守信用承諾書承諾事項。
2.按有關規定要求報送項目材料、項目執行情況及相關數據。
3.按要求落實項目經費,經費使用合規,審計無原則問題。
4.按項目合同要求完成項目驗收(結題)。
5.按要求完成項目相關統計調查,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
6.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同時具備
守信
二
1.未按規定要求如實報送項目材料、項目執行情況及相關數據。
2.項目申報違反項目指南(申報通知)的約束性要求。
3.項目經費使用未按規定單獨核算、??顚S?。
4.組織“打招呼”、請托或游說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項目立項。
5.未按要求報告重大事項,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6.因非客觀原因造成項目應結未結。
7.未履行有關知識產權協議產生知識產權糾紛。
8.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符合任一條件
一般失信
三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市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資格。
2.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務職責;包庇、縱容項目承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
3.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4.違反項目合同約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5.違反告知承諾等承諾事項,其他違法違規、違反財經紀律等。
符合任一條件
嚴重失信
附件2
項目承擔(申請)人員信用記錄與評價規則
類別
信用記錄內容
量級標準
信用評價
一
1.遵守信用承諾書承諾事項。
2.按有關規定要求提交項目材料、項目執行情況及相關數據。
3.按項目合同要求完成項目并通過驗收(結題)。
4.按規定使用項目經費,審計無原則問題。
5.按要求完成項目相關統計調查,接受并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
6.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同時具備
守信
二
1.未按規定要求如實報送項目材料、項目執行情況及相關數據。
2.項目申報違反項目指南(申報通知)的約束性要求。
3.項目經費未按規定單獨核算、??顚S?。
4.未按要求報告重大事項,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5.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未按要求報項目承擔單位備案。
6.因非客觀原因造成項目應結未結。
7.未履行有關知識產權協議產生知識產權糾紛。
8.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符合任一條件
一般失信
三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市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資格。
2.項目申報或實施中抄襲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篡改科研數據或圖表等,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3.違反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合同約定執行;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造假。
4.違反經費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等,謀取私利。
5.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6.違反項目合同約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7.違反告知承諾等承諾事項,其他違法違規、違反財經紀律等情況。
符合任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