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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管辦法》的通知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管辦法》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2〕121號
生效日期2022-10-26失效日期2027-10-25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青島自貿片區黨群工作部:
現將《青島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才開發處)
青島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健全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機制,規范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維護市場主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就業和優化人力資源流動配置,營造統一開放、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對外勞務合作或者其他服務活動的,執行國家勞務派遣、對外勞務合作及其有關規定。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堅持促進行業發展和實施有效監管并重、“分級監管、屬地監管”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督導檢查工作,包括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規范服務、年度報告、“雙隨機”抽查和專項監管督導、執法檢查,組織查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等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監管工作;
(二)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人力資源市場執法工作,協同市發改、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和協調跨區、重大、敏感案件的查處。
第五條 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管工作;
(二)定期開展本轄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調查摸底工作,準確掌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狀況,建立并及時更新工作臺賬;
(三)牽頭協同有關部門開展本轄區人力資源市場執法檢查和專項整治活動;對違反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開展查處工作;
(四)負責本轄區人力資源市場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及重大活動保障工作;
(五)組織實施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工作;
(六)指導區(市)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具體承擔的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日常服務、年度報告、信息統計以及組織舉辦人力(人才)資源交流會等工作。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監管
第六條 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與行政審批部門按照規定履行監管責任,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形成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
第七條 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與行政審批部門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審管互動和信息雙向反饋機制,及時認領行政審批部門推送的許可備案及監管信息,確保審批和監管無縫銜接。
第八條 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聯動,建立與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對本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基本情況、許可備案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及時更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檔案和臺賬。
第四章 日常監督檢查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不定期組織督導本系統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市、 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公示舉報投訴途徑,依法及時處理有關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十條 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全面公開隨時抽查工作流程的“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轄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守法誠信經營等情況,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動態分類,按不同類別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并加強規范經營、守法誠信、安全生產等培訓教育。對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等風險較高、群眾有效投訴較多、被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及存在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機構,應當增加檢查次數,加大普法教育和監管力度。
第十二條 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臺賬等服務信息檔案;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十三條 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對發現存在違規或者不良誠信風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等,可以采取提醒、規勸、約談等方式,督促其及時整改糾正問題。
第十四條 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上級部門的統一部署,或者針對轄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的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集中力量定期組織開展清理整頓專項執法行動,必要時聯合有關部門共同執法,重點核查群眾投訴舉報、上級交辦、部門移交、媒體報道的線索和日常巡查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情況,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信息、行政處罰等信息應當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信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