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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企業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企業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有關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室),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強和改進政府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指導和服務,引導國有企業完善科技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我們制定了《國有企業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供做好國有企業科技人才薪酬分配工作參考。請你們高度重視國有企業科技人才薪酬分配工作,加強對企業的指導服務,抓好《國有企業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宣傳培訓,總結推廣企業好的做法和經驗,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示范引領作用,有效激發科技人才創新活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2年1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勞動關系司)
國有企業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完善科技人才激勵機制的決策部署,引導國有企業建立完善科學的科技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加大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激勵力度,充分調動科技人才創新活力,促進企業科技創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科技人才是指企業中具備較強的科學思維和創新能力,掌握某個領域專業知識、技能,從事科研、生產等工作的人員。主要包括從事科學研究、工程設計、技術開發、科技服務、科技管理、技能操作等科技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圍繞國家科技創新需求,重點加大對承擔前瞻性、戰略性、基礎性等重點研發任務的科技人才激勵力度,為科技人才創新創造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堅持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建立健全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數據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機制,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辦法,薪酬分配向科技人才傾斜。
(三)堅持市場化薪酬分配改革方向。充分發揮市場在薪酬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科學評價科技人才貢獻,按貢獻決定科技人才報酬,更加科學地運用市場化手段做好科技人才薪酬分配。
(四)堅持當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結合。實行科技人才分類管理、分類激勵,結合不同科技人才特點,建立完善當期薪酬激勵與股權等中長期激勵相結合的分配機制,充分激發科技人才創新活力。
第四條 加強企業科技人才薪酬分配與工資總額管理的有機結合,確保薪酬分配符合國家關于工資總額管理政策規定。
第二章 科技人才薪酬制度體系
第五條 科技人才薪酬制度體系包括崗位評價和職級評定、績效管理、薪酬結構、薪酬水平確定和調整、中長期激勵等制度。
第六條 崗位評價和職級評定為科技人才薪酬體系的基礎,具體包括基于崗位分析的崗位價值評估體系和基于能力評測的職級評定體系。
崗位價值評估是在工作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崗位所要求的技術水平高低、創新要求難易、勞動強度大小以及市場稀缺程度等因素,對崗位價值進行系統衡量和評價。
職級評定是在崗位序列劃分基礎上,對同一崗位序列的不同職位按照能力素質等級劃分的職級體系。其中,能力素質既包括專業知識與技能等顯性素質,又涵蓋個性品質、特質、動機等隱性素質。
第七條 科技人才績效管理是通過設置績效目標,引導督促科技人才按照既定目標實施并完成任務,最后評價其任務產出結果的過程??冃Ч芾硪话惆冃繕嗽O定、績效實施、績效考核、績效反饋、結果運用、績效改進等六個環節。
第八條 科技人才薪酬結構一般分為當期薪酬和中長期激勵。當期薪酬一般由崗位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組成。崗位基本薪酬主要根據崗位相對價值和科技人才能力等級確定,相對固定??冃匠臧凑湛萍既瞬艑嶋H貢獻確定,相對浮動。當期薪酬中還可設置科技人才崗位津貼、補貼等作為崗位基本薪酬的補充。根據企業實際和崗位特點,還可采取其他特殊薪酬形式。
第九條 綜合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發展階段、經濟效益、市場薪酬水平、外部環境和國家工資分配政策等因素,科學制定企業科技人才薪酬策略,合理確定科技人才薪酬水平。
第十條 根據企業經營戰略調整、人才隊伍變化和外部市場環境變化,定期對本企業薪酬制度和薪酬水平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適時完善薪酬制度和調整科技人才薪酬水平。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規定并結合企業實際對科技人才實行中長期激勵,中長期激勵一般可分為股權型激勵、現金型激勵和創新型激勵三類。
股權型激勵主要包括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F金型激勵主要包括任期激勵收入、崗位分紅、項目分紅、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激勵、利潤分享等。創新型激勵主要包括項目跟投、合伙人機制等。
第十二條圍繞薪酬、福利、環境、認可度、榮譽、發展和幸福等激勵因素,實行全面薪酬策略。建立完善企業福利制度,健全科技人才培訓制度,暢通科技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完善科技創新榮譽獎勵制度等。加強對科技人才的人文關懷,創建“報國為民”“自強不息”“開拓創新”等優良企業文化,弘揚科學家精神、主人翁精神,營造寬松的科研創新環境,增強科技人才獲得感、歸屬感和幸福感。
第三章 崗位、職級評定和績效管理
第一節崗位評價
第十三條 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和職責不同,崗位序列可分為管理、技術、技能、營銷等類別。其中,科技人才主要分布在技術和技能序列崗位,從事科技管理工作的科技人才可列入管理序列,也可根據承擔的工作職責情況按技術序列管理。
第十四條 根據企業實際可將技術序列崗位進一步細化為研究、設計、工程、工藝、質量等崗位中類。技能序列崗位可細化為加工、維修、檢測、調度等崗位中類。規模較大或管理精細化程度較高的企業可將崗位中類再細分為崗位小類。
第十五條 崗位價值評估方法包括要素計分法、排序法和配對對比法等。技術技能崗位價值評估一般采取要素計分法,工作性質單一、崗位較少的企業可采取排序法、配對對比法。
第十六條 要素計分法是根據預先規定的衡量要素,由企業組成專業崗位評價委員會或評價小組對崗位的主要影響因素逐一進行評比、估量和打分,加總得出各個崗位分數,再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繪制崗位價值散點圖,將得分相近的崗位作為同一等級,依次劃分崗位等級。
評價要素主要包括知識技能、創新、勞動強度、市場稀缺等。評價時對各要素賦予權重,明確各要素不同要求條件下的分值,再根據各崗位不同要求進行打分。同一崗位序列的不同崗位一般應在統一要素計分體系內評分。
第二節 職級評定
第十七條 崗位等級確定后,根據企業科技發展戰略、人才發展需求等開展基于能力的職位等級評定,形成職級體系。
第十八條 職位等級設置主要考慮企業發展階段、規模、科技人才素質結構等因素。初創期、規模較小的企業每個崗位序列一般可劃分3-5個職級,發展成熟、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劃分5-7個職級或更多。
第十九條 技術類崗位序列可參考國家關于職稱層級有關規定進行設置,也可結合企業實際按照首席工程(研發、設計、工藝等)師、資深師、主任師、高級師、主管師、助理師、技術員等進行設置。
技能類崗位可按照首席技師、特級技師、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學徒工等進行設置。
高等級的職位要適當控制數量和比例,首席類職位一般不得超過企業科技人才總數的5%。
第二十條 職位等級確定后,科學界定各層級職位的能力素質(任職資格)要求,包括學習能力、專業知識水平、技術水平、創新能力、執行力、承壓力、項目跟蹤和控制力、風險識別及成本分析控制力、團隊影響力等,每個等級應明確需要達到的最低能力素質要求。
第二十一條 崗位和職位等級確定后,相應確定每個崗位序列各職位薪酬等級。企業組織架構和崗位相對簡單的,一個職位等級可對應一個薪酬等級,復雜的可一個職位等級再細分多個薪酬等級。
對特殊人才難以明確崗位設置的,可直接基于能力評測確定其薪酬等級。
第三節 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堅持共通性與特殊性、水平業績與發展潛力、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以職業屬性和崗位要求為基礎,健全科學的人才分類評價體系,對科技人才應結合崗位特點分類實行績效考核,為科技人才營造相對寬松、寬容的創新環境,鼓勵科技人才自由探索。
第二十三條 科技人才績效管理應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等傾向,依據能力、實績、貢獻評價人才,注重考察各類科技人才的專業性、創新性和實際貢獻。
基礎研究人才主要采取同行評價的方式,加強學術團體等第三方評價、國際同行評價。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技能人才主要突出市場評價,由市場、用戶和專家等第三方深度參與評價。
第二十四條 績效管理可根據科技人才的工作性質和崗位特征,分類側重考核不同的內容和指標:
(一)對于從事基礎研究類的科技人才,結合基礎性研究技術路線不確定性、研發失敗風險高等特點,著重評價其提出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的原創能力、重大原創性貢獻、成果的科學價值、學術影響和研究能力等,一般以科技人才取得的階段性成果、證實證偽的結論、下一步研究路徑等作為考核指標。
(二)對于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類的科技人才,結合應用研究技術工作一般具有較為明確市場導向和技術路線的特點,著重評價其技術創新與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和重大技術突破、成果轉化、對產業發展的實際貢獻等,一般以研發工作的技術指標先進性、研發效率、成果的市場價值和應用實效等作為考核指標。
(三)對于從事技能操作類的科技人才,著重評價其實際操作能力和水平,一般以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和解決技能操作難題等作為考核指標。
第二十五條 遵循不同類型科技人才成長發展規律,統籌考慮科技人才行業特點、崗位特征、技術周期等因素,科學合理設置評價考核周期,突出中長期目標導向,注重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短期評價和長期評價相結合。
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等評價考核周期,原則上以1年作為考核周期,特殊的可以3至5年作為一個周期,鼓勵持續研究和長期積累。
第二十六條 結合行業屬性、經營特點、科技人才類型、企業文化等因素,創新績效考核方式方法,可單獨選擇或綜合運用目標與關鍵成果法(OKR)、360度績效考核、關鍵績效指標法(KPI)、平衡積分卡法(BSC)等方式開展績效考核。
第二十七條 研發創新型企業可探索使用目標與關鍵成果法(OKR)對科技人才進行績效管理。企業根據發展實際明確具有挑戰性的戰略目標,通過自下而上由科技人才結合企業戰略目標提出需要完成的關鍵成果,經過內部充分磋商討論達成共識。目標與關鍵成果確定并實施后,一般采取每周調度會、季度質詢會等形式,對實施情況進行反饋和評估,回顧目標、評估結果、分析原因、總結經驗,為下一周期績效管理持續提升做好準備。
目標與關鍵成果法(OKR)實施應重反饋、輕考核,其完成情況不與薪酬、晉升、獎懲等直接掛鉤。企業可配套采取360度績效考核加強對科技人才的日??冃Ч芾?,通過外部評價、同事互評、上下級互評、自我評價等形式重點考核工作態度、工作過程、工作進度等,考核結果與薪酬掛鉤。
第四章當期薪酬
第一節 崗位基本薪酬
第二十八條 崗位基本薪酬以崗位、能力作為主要依據且更加側重能力,結合崗位職級體系,采取寬帶薪酬或等級薪酬形式。對實行扁平化管理的企業,可簡化和淡化職位等級,采取寬帶薪酬形式,以更好地體現同職級科技人才不同能力、貢獻的差別。對職位等級劃分較細的企業,可采取突出縱深的等級薪酬形式,更多體現不同職級薪酬標準。
第二十九條 崗位基本薪酬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企業經營狀況、崗位評價結果、市場薪酬對標等確定,具體可按照以下步驟確定:
(一)根據崗位評價和職級評定結果,將價值度相近的崗位歸為一個薪酬等級,將薪酬等級自下而上排序。
(二)根據市場薪酬價位、本企業歷史薪酬水平等確定最高、最低和關鍵崗位的薪酬等級的薪酬標準。
(三)采取等差數列(薪酬標準差別相對較?。┗虻缺葦盗校ㄐ匠陿藴什顒e相對較大)等方式,確定每個薪酬等級的薪酬標準。
(四)結合企業科技人才能力、年齡結構、人員資歷分布等因素,同一薪酬等級再橫向劃分具體的薪酬檔次或薪酬區間。
第三十條 根據企業崗位基本薪酬表,綜合考慮個人崗位、能力、職務職級、職稱或技能等級、學歷、工作年限等相關因素,確定科技人才個人崗位基本薪酬。崗位基本薪酬一般按月發放。
第三十一條 企業可根據實際建立科技人才津貼、補貼制度,設立科技類的津貼、補貼項目作為崗位基本薪酬的補充,也可將一般普惠性津貼、補貼調整優化為科技創新、技能提升等津貼、補貼項目。
對戰略性、關鍵性領域核心崗位和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專項攻關任務,以及作出重大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可設置特定崗位津貼、專項任務津貼等。
第二節 績效薪酬
第三十二條 績效薪酬是體現科技人才業績貢獻差別的浮動薪酬單元,根據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發放,具體形式有績效工資、項目獎金、年終獎金等。
規模較小、組織架構簡單的企業績效薪酬一般采取直接確定至個人的方式。規模較大、組織架構復雜的企業一般采取分層次確定。
第三十三條 績效薪酬分配一般以績效考核結果為依據,按照以下程序確定發放:
(一)根據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或母公司核定的年度工資總額預算,統籌考慮崗位基本薪酬以及津貼補貼等固定部分的發放情況,確定可發放的績效薪酬總額。
(二)根據企業內部各部門或項目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及考核結果、技術或項目難度以及戰略貢獻度、科技人才數量等,由企業確定各部門或項目組的績效薪酬總額。采取直接確定的,根據個人績效考核結果一次性直接分配至個人??冃匠昕傤~應統籌考慮其他非科技人才績效薪酬分配。
(三)企業內部各部門或項目組根據個人績效考核情況,包括承擔的技術角色、技術難度、工作量和貢獻度、工作投入度等,確定各科技人才的績效薪酬。
績效薪酬按照績效考核周期,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可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者項目進度發放。
第三十四條 根據不同類型科技人才特點,科學合理確定崗位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的比例關系。
從事基礎研究類的科技人才崗位基本薪酬占總薪酬的比例原則上應達到60%以上。
從事應用研究類的科技人才績效薪酬占總薪酬的比例原則上應達到50%以上,其中從事直接面向市場的應用研究、技術銷售等工作的科技人才可不設崗位基本薪酬單元,實行單一的績效薪酬結構,但薪酬支付應符合國家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要求。
第三十五條 企業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按照國家關于國有企業重大科技創新薪酬分配激勵有關政策設立激勵項目,據實計入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
(一)對承擔財政資金投入科研項目的企業,提取的間接費用可按規定全部用于績效支出?,F有工資總額難以滿足的,可在科研項目間接費用范圍內,按照國家規定向參與項目的科技人才發放獎金。
(二)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任務、引進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且符合國有企業重大科技創新薪酬分配政策適用條件的企業,可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科技項目專項獎金、高層次人才“薪酬包”等。
第三節 特殊薪酬制度
第三十六條 企業對核心關鍵科技人才、高層次科技管理人才、短期難以衡量產出效果的研究開發人員等,可實行年薪制,根據職責、責任、難度以及業績和實際貢獻等,參考市場價位薪酬水平確定。
第三十七條 企業可探索建立科技人才回溯薪酬制度,科學評價從事原創技術探索、基礎研究科技人才的貢獻,對其歷史貢獻在薪酬分配激勵中未體現或未充分體現部分予以薪酬補償。
第三十八條 企業對短期或階段性聘用的科技人才、項目科技顧問、在線網絡辦公等工作相對靈活的科技人才,可實行即時薪酬制,通過數字化手段實時計量科技人才工作量和工作成果,按照項目或日、小時及時支付科技人才相應薪酬。
第五章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九條 企業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實行股權激勵。綜合考慮科技人才崗位價值、實際貢獻、承擔風險和服務年限等因素,重點激勵在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中發揮主要作用的關鍵核心技術人才。
第四十條 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可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以及發放獎勵和報酬。其中,按照國家規定分紅激勵每次激勵人數一般不超過本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參與分紅的技術技能人才占總分紅人數比重一般不低于60%。
第四十一條 初創型或發展遇到瓶頸的企業可探索實施科技人才超額利潤分享計劃,更好激發科技人才對促進企業成長、脫困、轉型和發展的重要作用。發展成熟型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可在按照工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的工資總額內,薪酬分配向科技人才傾斜,一般不再實施超額利潤分享。
第四十二條 企業拓展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或者投資周期較長、業務發展前景不明朗、具有較高風險和不確定性的創新業務,可實施科技人才項目跟投,實行企業與科技人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十三條 企業可探索實施事業合伙人機制,將關鍵核心技術人才作為事業合伙人,對其實行有充分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并可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股票增值權等股權激勵。企業可結合實際設立合伙人董事席位,吸收合伙人參與公司決策和日常經營管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的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中長期激勵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激勵,發放的激勵收入可據實計入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預算基數。其他現金型激勵按照工資效益聯動機制納入工資總額統一管理。
第六章 薪酬水平確定及調整
第四十五條 企業通過開展行業市場對標、標桿企業崗位對標,結合企業薪酬策略,科學確定科技人才薪酬水平,加大科技人才特別是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的激勵,增強企業人才市場競爭力。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可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