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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和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和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
    京管發〔2022〕24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本市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和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化的指導意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北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三年行動計劃》等文件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實施建筑垃圾分類處置

      本市全面鼓勵裝配式建筑,積極推廣鋼結構裝配式住宅,以及工廠化預制、裝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建造模式,最大程度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本市按照資源類和處置類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利用或處置,資源類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處置類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建筑垃圾產生者應按照“市場主導、適當調控”原則就近處置或利用建筑垃圾,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報工程所在地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確需轉移建筑垃圾出本市貯存、處置的,應向本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轉移;確需轉移建筑垃圾出本市利用的,應當報本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嚴禁將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一)工程渣土。主要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產生的,包括具有可利用價值的開槽黃土和砂石,以及混合碎石料等無法直接利用的雜填土。其中:

      開槽黃土應單獨收集和直接利用,符合條件的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綠化造景和礦坑修復等生態建設修復工程,其次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等工程建設需要,暫時不能利用的,產生單位應合理選擇地點進行存放。

      開槽砂石經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加工為再生砂石料并經出廠檢驗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后,方可進入混凝土攪拌站、預制構件、預拌砂漿、道路無機結合料場等建筑材料生產企業使用。鼓勵建筑材料生產企業和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企業聯合運行。進入建筑材料市場的再生砂石料,供應企業應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規定提供真實、有效的質量證明文件。

      雜填土鼓勵就地篩分處置,不具備就地篩分條件的,應進入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或簡易填埋場處置。

      (二)工程泥漿。主要指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鼓勵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離等資源化處置方式處置。無法就地處置的,可晾干后,進入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施工現場不具備晾曬條件的,工程泥漿須由取得許可的車輛運輸至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

      (三)工程垃圾。主要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其中,金屬類棄料,宜通過簡單加工作為施工材料或工具,直接回用于工程。無機非金屬類棄料,如廢棄砼砌塊類、廢棄磚渣類、廢棄混凝土類等,鼓勵設置場內處置設備進行資源化利用。難以就地利用的,應進入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四)拆除垃圾。主要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料。鼓勵在拆除現場就地設置臨時性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進行處置。不具備現場處置條件的,應按就近原則,選擇周邊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五)裝修垃圾。主要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料。應按就近原則選擇具備裝修垃圾分揀或處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進行處置。產生者委托他人處置裝修垃圾的,應承擔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費用。受托單位可根據實際,明碼標價采取“按袋”、“按車”或“按重量”等方式收取費用。

      二、優化調整建筑垃圾備案登記制度

      (一)優化調整建筑垃圾消納備案。工程建設單位對建筑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的,無需簽訂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協議和備案建筑垃圾消納情況;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備案建筑垃圾消納情況時,可不再提供預估裝修垃圾產生量;工程施工單位報備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細化為《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處置備案)》和《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利用備案)》。其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的處置情況在處置備案中體現;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的利用情況在利用備案中體現。

      (二)細化消納處置場所信息報送制度。在京開設的建筑垃圾簡易填埋場、臨時貯存點和資源化處置設施(含就地、臨時、固定),均應向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報送有關信息。場所關閉后,應于6個月內完成積存建筑垃圾處理,實現場清地凈。

      三、強化建筑垃圾全鏈條閉環管理

      (一)繼續推行“一體化”發展模式。本市實施建筑拆除和資源化利用一體化管理。鼓勵工程發包單位將建設和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能力的施工單位或由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體”(以下簡稱一體化企業)。工程發包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業績、設備和人員等情況進行核實。

      (二)強化源頭監控。全市規模以上新開工土方工程應安裝車牌識別和洗輪機監測裝置,監測信號接入本市施工揚塵監控平臺。鼓勵建設規模2萬平方米以上的定點施工工地,安裝稱重系統,計量數據接入相關市級平臺。工程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嚴禁選擇無資質企業和車輛參與建筑垃圾運輸。

      (三)強化運輸監管。本市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應符合本市有關標準,車輛鼓勵加裝右轉彎補盲和提醒等安全輔助裝置,安裝具備定位和稱重功能的車載監控終端,監控信號接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并取得區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許可。選擇純電動或燃料電池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參與運輸的施工企業,在綠牌工地評選中予以優先考慮。

      (四)強化末端計量。本市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場所,應符合建筑垃圾閉環可追溯管理要求,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設置雙向稱重系統、車輛識別和揚塵污染實時監控等裝置,并將場區內進出場車輛、載重物資等信息實時傳輸至本市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

      (五)平臺數據共享。本市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與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管、城管執法等部門建設的相關平臺共享工程規劃、施工、車輛進出、稱重計量、行政處罰等信息,實現建筑垃圾“產、運、消、利”全流程在線監控。

      四、大力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

      (一)永臨結合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將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細化調整為就地處置設施、臨時處置設施、固定處置設施,各類設施設置及運行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標準要求。鼓勵具備條件的施工單位,在工程紅線內建設建筑垃圾篩分、破碎生產線,對建筑垃圾實施就地處置,竣工前應將處置設施拆除并恢復原狀。除核心區外,每個區應具備不少于2-3處固定(或臨時)處置設施。臨時處置設施用地應取得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同意,揚塵防控措施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具備條件的按照《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要求辦理相關規劃手續,設置期限宜不超過3-5年;固定處置設施建設應納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設施應取得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許可。

      (二)試點放開土方自主循環市場。嚴格落實《北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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