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登錄 下載全文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西海岸新區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西海岸新區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西管發〔2022〕28號
政策咨詢部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政策咨詢電話0532-86988950
各大功能區管委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靈山島省級自然保護區管委,管委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青島西海岸新區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管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青島西海岸新區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通信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和通信網絡安全,維護電信用戶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山東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青島市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安全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通信基礎設施,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通信服務的通信設備、通信線路、配套設施以及國家、省、市通信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設施,主要包括光纜、電纜、微波設備、衛星通信設備、機房、基站(含室內外分布系統)、鐵塔、管道、桿路、交接箱和供電設備等。
第三條 ?通信基礎設施屬于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礎設施安全,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通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條 ?管委(區政府)建立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安全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聯席會議由管委(區政府)分管領導召集,區發改局、區教體局、區工信局、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區城管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文旅局、區衛健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綜合執法局、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市生態環境局西海岸新區分局等有關部門為聯席會成員單位,分別按照職責做好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安全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工信局,區工信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聯絡、協調、督辦等日常工作。
各大功能區、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履行相應的電信普遍服務義務,并根據經濟建設和群眾生活需要,逐步建設完善農村地區、偏遠地區、海島以及海岸帶等區域的通信基礎設施,持續擴大光纖網絡、無線網絡的覆蓋范圍,推進寬帶網絡優化提速,提升網絡服務質量。
第六條? 區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各成員單位以及通信基礎設施產權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電信法律法規、通信基礎設施保護、通信基礎設施電磁輻射等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區廣播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通信基礎設施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危害通信基礎設施安全、損害電信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化發展規劃,推進本區域通信事業發展。
第八條 ?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等要求。
第九條? 區工信局會同區自然資源局、區發改局、區農業農村局、區住建局、區城管局、區交通運輸局、區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編制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各類通信基礎設施的空間布局。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區級財政預算。
編制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軍隊、海事、商務、應急、環境保護、交通、電力等有關部門的意見。通信基礎設施規劃應當與電力設施規劃相銜接,統籌通信設備及通信配套設施的電力引入、通信管線設置等需求。
第十條 ?區自然資源局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空間布局等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并在建設用地出讓、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環節,依據詳細規劃明確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用地位置、規模等要求。
區自然資源局和各大功能區(鎮街)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規劃有關內容列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將通信基礎設施設計作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區自然資源局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求,統籌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獨立占地型鐵塔、基站用地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劃撥;需要征用集體土地的,依法辦理征用手續。
進行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可以采取配建方式或者地役權方式使用土地。
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和村鎮、集鎮建設應當配套建設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通信管道、橋架等線纜通道以及建筑物內的設備間、暗管、暗線等,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專業通信基礎設施和設備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規劃和建設公路、鐵路、橋梁、城市道路、城市軌道等公共交通設施的,區城管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及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區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或者項目所在地的電信業務經營單位,協商通信管線預留和配套設施建設等相關事宜。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地下管線空間或者附著于既有建(構)筑物設置,并符合城市市容標準。
第十四條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則。管委(區政府)各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通信基礎設施與其他公共設施建設資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按照“技術可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合理負擔”的原則,協商設施共建、資源共享等相關事宜。協商不成的,由區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解決(或報請市通信管理局協調辦理)。
第十五條? 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及有審批權限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簡化放權的要求,規范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審批流程,及時受理審批申請,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六條?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公路、鐵路、河道、航道、水庫、橋梁、涵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網、電力管網、城市綠化帶等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協商,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在建筑物上附掛通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基站等通信基礎設施的,應當首選公共設施和公共機構所屬建筑物;需要在居住區設置的,應當首選非居住建筑物。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通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基站等通信基礎設施的,與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溝通,依法簽訂使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醫院、學校、科研院所、大型場館、旅游景點、道路、橋梁、隧道等公共場所以及鐵路、公路、機場、地鐵等交通樞紐,應當向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開放并提供便利;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和鐵路、公路、機場、地鐵等交通樞紐,應當向基站建設免費開放。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
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商住樓、商業建筑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區域內的配套通信基礎設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進場費、接入費、協調費、分攤費等,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限制其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礙其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提供服務或者使用項目配套的通信基礎設施。
第二十條? 設置通信基礎設施,應當保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注意與城市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在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避免或者減少對周圍單位和個人生產生活的影響。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建筑物、小區綠地、道路的原貌;不能恢復的,應當根據損失程度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所在區域城鄉建設風貌相協調。在景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風貌區、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等區域建設通信基礎設施的,應當采取景觀化或者隱蔽化的建設方案,確保不影響景區建筑、文物及歷史建筑安全,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電磁輻射安全標準?;A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認證標準的設備,對基站的發射功率及其電磁輻射環境進行監測,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電磁輻射檢測數值和國家標準數值等信息,方便公眾查詢。
市生態環境局西海岸新區分局應當依法對通信基礎設施的電磁環境水平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阻撓建設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