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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黃山市電子創業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黃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黃山市電子創業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黃人社秘〔2021〕189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決策部署,改革財政投入方式,發揮市場配置作用,以黃山市創業服務云平臺為載體,創新服務提供模式,促進資源有效對接,激發
創業創新活力。根據安徽省人社廳《關于開展安徽省創業服務云平臺管理運行績效評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1號)文件要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制定了《黃山市電子創業券管理辦法(試行)》,并將上線的服務包實施細則一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黃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黃山市財政局
2021年4月28日
黃山市電子創業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十九大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決策部署,改革財政投入方式,發揮市場配置作用,以黃山市創業服務云平臺(以下簡稱“黃山云平臺”)為載體,創新服務提供模式,促進資源有效對接,激發
創業創新活力。根據《關于印發<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社〔2017〕54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安徽省電子創業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皖人社秘〔2017〕46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創業服務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04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黃山市電子創業券(以下簡稱:創業券)是指財政資金通過黃山云平臺發放、流轉、兌現,用于支持黃山市內的初始創業者及初創小微企業購買就業創業服務的電子有價憑證。
電子創業券計量單位是創業金幣,每個創業金幣對應0.1元人民幣。
第三條 創業券用戶是指符合條件并經合規確認的,在黃山市轄區范圍內的初始創業者及初創小微企業。
第四條 創業券服務商是指具備承接創業券服務資格,經合規確認并在黃山云平臺注冊的服務機構,創業券服務商不受地域限制。
第五條 云平臺運營商(以下簡稱“運營商”),是指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通過政府采購程序確定的負責云平臺建設運營的企業或機構。
第六條 創業券發行管理遵循公開普惠、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顚S?。創業券不得轉讓、贈送、買賣和質押。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黃山市人社局是創業券的管理和實施部門,統籌創業券發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創業券發行、運行、管理流程和服務包細則,監督創業券發行運行,管理創業券服務商備案材料,承擔創業券兌現確認職責,實施創業券績效評價等。
第八條 黃山市財政局是創業券的監督部門,會同市人社局制定創業券管理辦法和云平臺管理辦法,監督創業券發行管理等。
第九條 運營商負責創業券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在市人社、財政部門監管下,統籌安排創業券生成、投放、回收、支付,合規確定創業券用戶和服務商。
第十條 在電子創業券管理過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監理機構,該機構通過電子監督、日志監控、抽樣回訪、書面函詢等方式,對創業服務信息系統的安全性、服務數據的真實性、評價績效的可靠性、申報資金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審計。
第三章
創業券服務商注冊、認證與退出
第十一條 入駐黃山云平臺的創業券服務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黃山云平臺管理規定,有加入黃山云平臺為創業券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的意愿,承諾提供服務符合要求,且價格低于市場價格;
(二)服務功能完善、服務特色突出,專業性強,且社會信譽良好,知名度高,在業內享有良好的口碑,無違法犯罪及不良誠信記錄;
(三)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齊全;
(四)對國家規定應具備相應資質的,須取得相應資質證書;
(五)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優質的服務流程;
(六)滿足相關服務包細則中的規定要求;
(七)自覺遵守《網絡安全法》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創業券服務商入駐流程
(一)注冊。服務機構登錄黃山云平臺在線注冊;
(二)實名認證。服務機構在線填寫《服務機構實名認證信息表》,上傳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掃描件(字跡需清晰可辨),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及手持身份證近照;
(三)資料審核。經系統進行數據自動比對或人工核實給出審核意見;
(四)服務申請。服務機構填寫《創業券服務申請信息表》,閱讀并同意《機構服務承諾書》,進行創業券服務商申請;
(五)審查備案。運營商根據服務包實施細則對申請上線的服務商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經第三方監理單位確認蓋章后將審核通過的創業券服務商相關材料提交市人社局備案;
(六)簽訂協議。經市人社局備案后,運營商和創業券服務商簽訂合作協議,完成協議簽訂后成為創業券服務商。
第十三條 第三方監理單位采用旁路采集技術對注冊、認證、申請過程進行實時行為審計,將審計信息與運營商進行定時核對,核對后的數據提交審查備案。
第十四條 創業券服務商退出機制
(一)自愿退出。創業券服務商有權主動終止合作協議;需提前30天向運營商提出自愿退出申請,并配合運營商做好各項服務交接。
(二)強制退出。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務商,運營商將強制其服務下架,并解除與其的合作協議。
1.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有關部門查處的;
2.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受到社會大眾譴責或輿論廣泛批評的;
3.拒不提供服務、提供虛假服務套取政府資金或給創業券用戶造成重大損失的;
4.破產、停業及倒閉或被政府機構、司法部門列入破產清算、失信等情形的;
5.違反上級有關規定,整改后不符合標準的;
6.違反黃山云平臺管理相關規定,且在要求期限內未予以整改的。
(三)約定退出。創業券服務商與運營商合作協議期滿或就退出方式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的,創業券服務商可自行退出。
第十五條 創業券服務商退出時,不得損害平臺各方的利益。創業券服務商退出后90天內,有義務配合運營商對已服務訂單產生的風險事件進行協查。根據協查結果,因創業券服務商退出而造成各方的損失,由該創業券服務商負責,運營商有權從其相應的服務金中扣除,確認無其他損失后退還相應余額。
第十六條 因創業券服務商退出而產生的隱藏交易風險,運營商保留對該創業券服務商追償損失的權利,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而退出的,將進入黃山云平臺黑名單并予以公示,違法犯罪線索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創業券用戶注冊及認證
第十七條 創業券用戶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一)初始創業者。是指在黃山市行政區域內有創業意愿或者創業行為,年齡在16—59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初創小微企業。是指在黃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且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非國有小微企業。
第十八條 符合規定的初始創業者及初創小微企業登錄黃山云平臺注冊,經實名認證通過后,均可成為創業券用戶。支持平臺第三方實名認證的用戶,可以直接通過第三方信息進行實名認證;不支持平臺第三方實名認證的用戶,其實名認證需上傳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掃描件(字跡需清晰可辨):
(一)初始創業者:身份證正反面、手持身份證近照。
(二)初創小微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企業營業執照登記人員身份證正反面及手持身份證近照。
第十九條 第三方監理機構可對注冊認證過程進行行為審查,要求運營商定期提供相關審查信息進行核對。
第五章
創業券的發行及申領
第二十條 創業券按季度發放,并通過黃山云平臺進行公示。每季度發放一期,每期當季度有效(截止到每個季度的最后一天),創業券用戶可隨時在線申請。
第二十一條 市人社局、財政局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的創業券發放計劃。運營商根據創業券發放計劃進行創業券系統配置。
第二十二條 經注冊認證的創業券用戶均具有創業券申領資格。3年期內,每位初始創業者使用額度累計上限為10000個創業金幣,且每年使用額度上限為4000個創業金幣;初創小微企業使用額度累計上限為30000個創業金幣,且每年使用額度上限為12000個創業金幣。
第二十三條 創業券用戶達到使用額度上限的,不得再次申領使用。
第二十四條 創業券用戶領取創業券后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未使用創業券,系統自動回收到創業券庫,用于下期發放。
第六章
創業券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創業券用戶首次申領創業券后,應自行設置支付密碼,使用時憑密碼操作,提高安全意識,確保賬戶安全。
第二十六條 創業券用戶可在線選擇創業券服務商購買服務,創業券服務商需按照服務協議向用戶提供達到相應標準的服務,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服務水平。創業券用戶與創業券服務商應嚴格按照服務協議履行相應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 創業券用戶購買服務后將創業券支付給服務商,系統自動生成服務協議,創業券使用雙方可隨時在線查詢創業券支付情況。
第二十八條 創業券用戶享受創業服務項目后,需對購買的服務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兌付創業券的重要依據。評價結束視為使用創業券購買服務完成。
第二十九條 使用創業券購買創業服務的項目的設定應遵循風險可控、績效可衡量、成果可驗收的原則,由市人社局、財政局設定創業券購買項目的最高限價,具體價格由服務商根據市場合理確定,運營商對具體價格進行核實。
第三十條 創業券使用完畢后仍想繼續購買創業服務及想購買非創業券支付的經營性創業服務的創業券用戶,可以通過黃山云平臺獲取相關服務信息,具體交易及支付行為應當在線下或者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完成,黃山云平臺不承擔交易責任,運營商應明確告知該類用戶注意交易風險及投訴渠道。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監理機構通過旁路采集技術對運營商的創業券配置過程、創業券用戶的申領、支付過程及結果進行實時審計,將審計信息與運營商進行定時核對,生成對創業券用戶以及創業券服務商的創業券余額審計報表。
第七章
創業券的兌現與結算
第三十二條 創業券的兌現采用“隨時申請、分批兌現”的原則。創業券服務商可隨時通過黃山云平臺提交兌現申請。運營商每季度第一個月開始受理所有符合條件的兌現申請,錯過兌現節點的可順延到下一個節點。創業券兌現申請最長不超過2年。
第三十三條 運營商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與創業券服務商對創業券成交記錄、收取的創業券數量等信息進行審核確認,需將上季度《創業券服務商創業券兌現申請表》、創業券用戶評價報告等證明材料,提交給第三方監理單位,第三方監理單位結合自身監理信息針對材料進行抽查。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監理單位需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提交給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審核通過后,按相關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給運營商。運營商收到資金后5個工作日內,與創業券服務商按協議進行結算。
第三十五條 審核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向運營商反饋,運營商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復。如遇特殊情況需特殊說明的,資金撥付時間向后順延,此過程需在黃山云平臺進行實時更新,以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人社局委托第三方監理單位對黃山云平臺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和審計,主要對創業券服務商、運營商數據真實性和服務流程合規性進行監督審計。
第三十七條 創業券服務商拒不提供服務或服務不符合標準的,創業券用戶可在線投訴。運營商須在7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一經核實,情形嚴重的對其采取強制退出措施,將其列入黑名單并在系統公示。
第三十八條 黃山云平臺所有用戶均可就運營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市人社局接到投訴后7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和處理意見在黃山云平臺公示。
第三十九條 創業券用戶及創業券服務商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涉嫌套取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的,一經核實,立即取消創業券用戶或服務商資格,并列入黃山云平臺黑名單。
第四十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創業券用戶及創業券服務商,將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對于拒不整改的創業券用戶或創業券服務商將通過公示等形式予以曝光并清理出黃山云平臺。
第四十一條 所有用戶應承諾自己使用黃山云平臺實施的所有行為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黃山云平臺和創業券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各種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違反導致任何法律后果的發生,用戶將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黃山云平臺服務商已撥付資金訂單進行回查時,若發現服務商已兌現訂單有違規情況,運營商保留對該創業券服務商追償損失的權利。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黃山市創業券用戶已享受安徽省創業券補貼服務的部分,不再同時享受黃山市創業券相關補貼。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創業意識培訓服務包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黃山云平臺平穩發展、規范創業意識培訓服務,啟蒙各類勞動者產生創業想法,提升其創業意識,并使各類意向創業者充分利用碎片化時間、空間,實現隨時、隨地學習要求,依據《關于印發<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社〔2017〕54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創業服務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04號)及《黃山市電子創業券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用戶是指符合《黃山市電子創業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要求的個人用戶。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服務機構是指符合《管理辦法》規定要求,能夠提供創業意識視頻課程的服務商。
第二章 服務機構規范
第四條 服務機構除符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外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提供完整的創業意識培訓課程,邏輯清晰,重難點明確,整體課程設置符合國家創業意識培訓(GYB)課程體系相關要求。
(二)所提供視頻課程產權關系明晰,不存在產權知識糾紛。
(三)承諾在黃山云平臺提供不少于5分鐘的試看。
(四)總授課視頻時長不得低于4小時。
(五)能夠提供在線答疑、提供咨詢服務。
第五條 黃山云平臺對于每位學員購買創業意識培訓課程服務最高支持600個創業金幣,服務機構可在此基礎上自行下調定價,學員可根據自身條件與需求任意選擇其中一家服務機構提供的課程。
第六條 服務機構向運營商提出申請其創業意識培訓課程可使用創業券進行購買,需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課程視頻對應講義PPT或PDF格式文件。
(二)授課講師個人介紹。
(三)相應創業意識培訓試題題庫,其中單選題不少于120題,多選題不少于80題,判斷題不少于80題。
第七條 運營商對服務機構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同時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出具審核意見并報市人社局備案。
第三章 服務流程
第八條 用戶及服務機構按照《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流程及相關要求在黃山云平臺享受服務或提供服務,同時履行相關職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運營商及第三方監理單位根據《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對黃山云平臺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管理及監管。
第十條 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期間,運營商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