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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印發《
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
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21〕2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
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提高
律師事務所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
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
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
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
會計處理規定
財 政 部
2021年9月23日
附件
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
會計處理規定
為了規范
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提高
律師事務所會計信息質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關規定,結合
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本規定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律師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
律師事務所及個人
律師事務所(以下統稱事務所)。
事務所應當按照《小
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 號)及本規定進行
會計處理。根據小
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 定,事務所也可以選擇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已執行企業會計 準則的事務所不得轉為執行小
企業會計準則。
二、會計科目調整和主要賬務處理
事務所在執行小
企業會計準則或
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 上,應當對有關會計科目作如下調整:
(一)資產類會計科目。
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下增設“代客戶墊款”明細科目, 核算事務所在從事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代客戶支付的過戶費、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評估費、查詢復制費等各項墊付款項。事務所在墊付上述款項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代客戶墊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事務所 向客戶收回上述款項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負債類會計科目。
1.在“應付賬款”科目下增設“辦案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在從事公益法律服務之外的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尚未支付的款項。事務所在確認上述款項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辦案款”科目;事務所在償付上述款項時,借記“應付賬款——辦案款” 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應付賬款”科目下增設“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在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尚未支付的款項。事務所在確認上述款項 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公益法律服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科目;事務所在償付上述款項時,借記“應付賬款——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 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增設“應付合伙(或個人)
律師酬金”明細科目,核算合伙
律師事務所的合伙
律師或個人
律師事務所的個人
律師(以下簡稱合伙(或個人)
律師) 為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參與經營管理而獲得的,除利潤分配之外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教育經費、 非貨幣性福利等。事務所在確認合伙(或個人)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