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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通知
    財會〔2021〕3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我們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


      財  政  部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5 號
    一、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等準則。
    (一)相關會計處理。
    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

    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本解釋所稱“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包括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時產出的樣品等情形。
    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而發生的支出屬于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計入該固定資產成本。本解釋所稱“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指評估該固定資產的技術和物理性能是否達到生產產品、提供服務、對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標準的活動,不包括評估固定資產的財務業績。
    (二)列示和披露。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等規定,判斷試運行銷售是否屬于企業的日?;顒?,并在財務報表中分別日?;顒雍头侨粘;顒恿惺驹囘\行銷售的相關收入和成本,屬于日?;顒拥?,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項目列示,屬于非日?;顒拥?,在“資產處置收益”等項目列示。同時,企業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試運行銷售的相關收入和成本金額、具體列報項目以及確定試運行銷售相關成本時采用的重要會計估計等相關信息。
    (三)新舊銜接。
    對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釋的財務報表列報最早期間的期初至本解釋施行日之間發生的試運行銷售,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企業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本解釋的規定,并在附注中披露無法追溯調整的具體原因。
    二、關于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準則。
    (一)列示和披露。
    企業根據相關法規制度,通過內部結算中心、財務公司等對母公司及成員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對于成員單位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列示,或者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其他應收款”項目之上增設“應收資金集中管理款”項目單獨列示;母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示。對于成員單位從集團母公司賬戶拆借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示;母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
    中列示。
    對于成員單位未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而直接存入財務公司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項目中列示,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成員單位還可以在“貨幣資金”項目之下增設“其中:存放財務公司款項”項目單獨列示;財務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吸收存款”項目中列示。對于成員單位未從集團母公司賬戶而直接從財務公司拆借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項目中列示;財務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發放貸款和墊款”項目中列示。
    資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動項目的,企業還應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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