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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部分條款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部分條款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t廢止k    成文日期:2022-3-24
    USHUI.NET®提示: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第一、二、三條同時廢止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按照《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 2022年第15號)的規定,現就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票。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四、此前已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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