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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銀保監會證監會?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1年年報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銀保監會證監會關于嚴格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1年年報工作的通知
財會〔202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銀保監局、證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資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企業,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強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貫徹實施,全面提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加大對
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環節的管理和指導力度,扎實推動相關企業做好2021年年報編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企業2021年年報工作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會計審計工作,近年來就加強會計審計監管工作、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提高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企業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真實、完整反映其有關交易和事項,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引導資源有效配置、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調節作用的基本保障;是提高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的必然要求;是服務我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
近年來,財政部會同有關方面共同推動會計準則有效實施,取得積極成效,但同時也存在部分企業執行會計準則不嚴格、部分企業會計信息失真、會計師事務所“看門人”職責履行不到位等問題。企業年報通過綜合反映企業一年來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在真實、完整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作用。2021年是收入、租賃等新準則在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中全面實施的第一年,年報信息將直接反映新會計準則的全面實施效果;2021年是落實退市制度改革的第二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年報信息將直接影響退市制度改革的落實落地成效。當前正處于企業編制2021年年報的關鍵時期,有關地方和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提高思想認識,積極采取措施,強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貫徹實施,督促相關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嚴格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等各項要求,扎實做好2021年年報工作。
二、編制2021年年報應予關注的準則實施重點技術問題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生成會計信息的重要標準,是規范會計行為和會計秩序的重要依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告,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對外提供不同口徑的財務報告。企業編制年報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發布的
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會計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不得編制或提供不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的會計信息。在此基礎上,需要特別關注以下重點問題:
(一)關于執行新準則的相關
會計處理。
1.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
新收入準則第七條有關條件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
會計處理。
2.企業應當按照
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結合業務實際情況,判斷履約義務是否滿足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條件,如滿足,則該履約義務屬于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相關收入應當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期間內確認;如不滿足,則該履約義務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相關收入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控制權的時點確認。企業不得通過隨意調整收入確認方法提早、推遲確認收入或平滑業績。
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判斷是否能合理確定合同履約進度,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企業在評估是否采用產出法確定履約進度時,應當考慮具體事實和情況選擇能夠如實反映企業履約進度和向客戶轉移商品控制權的產出指標。例如,在評估是否采用“已達到的里程碑”這一產出指標來確定履約進度時,企業應當分析合同中約定的里程碑與履約進度是否存在差異,如果企業在合同約定的各個里程碑之間向客戶轉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權,則很可能表明采用“已達到的里程碑”確定履約進度是不恰當的,企業應當選擇其他產出指標或其他方法來確定履約進度。對于每一項履約義務,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方法來確定履約進度,并加以一貫運用,不得在同一會計期間內或不同會計期間隨意變更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
3.當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參與其中時,企業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評估特定商品在轉讓給客戶之前是否控制該商品,確定其自身在該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刂圃撋唐返?,其身份為主要責任人,用總額法確認收入;不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代理人,用凈額法確認收入。部分行業如貿易、百貨、電商等應予以特別關注,應當嚴格按照
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和
會計處理。
為便于準則實施,企業在判斷時通常也可以參考如下三個跡象: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在判斷其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時,應當以該企業在特定商品轉移給客戶之前是否能夠控制該商品為原則,上述三個跡象僅為支持對控制權的評估,不能取代控制權的評估,也不能凌駕于控制權評估之上,更不是單獨或額外的評估。
4.企業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從事的運輸活動,應當根據
新收入準則相關規定,結合相關商品的控制權轉移時點判斷該運輸活動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如果該運輸服務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相關運輸成本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采用與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合同履約成本應當在確認商品收入時結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科目,并在利潤表“營業成本”項目中列示。
5.企業應當按照
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根據與客戶的合同條款、并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合同的交易價格。企業在銷售商品時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按照
新收入準則中關于可變對價的相關規定進行
會計處理。
6.企業應當按照
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對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進行確認、計量、列示和披露。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應當注意區分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應收款項代表的是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即企業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資產并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于其他條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約義務)才能收取相應的合同對價。企業因轉讓商品收到的預收款適用
新收入準則進行
會計處理時,使用“合同負債”科目,不再使用“預收賬款”科目及“遞延收益”科目。根據
新收入準則對合同負債的規定,尚未向客戶履行轉讓商品的義務而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中的增值稅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合同負債。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以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列示。凈額為借方余額的,應當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列示,其中預計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變現的,應當在“合同資產”項目列示,不應在“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凈額為貸方余額的,應當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中列示,其中預計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的,應當在“合同負債”項目列示,不應在“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
7.企業應當按照
新收入準則第四十二條等有關披露要求,在附注中充分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信息。
8.企業(社會資本方)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 (
財會〔2021〕1號)等相關規定,對符合該解釋范圍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合同進行
會計處理、新舊銜接和附注披露。
9.企業在對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系的合同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時,根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財會〔2017〕7號,以下簡稱
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相關規定,基于初始確認日后可獲得的關于被投資方業績和經營的所有信息,當成本不能代表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時,企業應當對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僅在有限情況下,如果用以確定公允價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價值的可能估計金額分布范圍很廣,而成本代表了該范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的,該成本可代表其在該分布范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恰當估計。
10.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取得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范票據的“云信”、“融信”等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不應當在“應收票據”項目中列示。企業管理“云信”、“融信”等的業務模式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應當在“應收賬款”項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為目標的,應當在“應收款項融資”項目中列示。企業轉讓“云信”、“融信”等時,應當根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財會〔2017〕8號)判斷是否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并進行相應的
會計處理。
11.商業銀行在資管新規過渡期采取回表方式處置不符合資管新規要求的理財存量資產,除能夠對被投資方實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外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
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有關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的規定確定其分類并計量。以攤余成本計量的,應當按規定計提信用風險減值準備。
12.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保險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
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
關于保險公司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有關過渡辦法的通知》 (
財會〔2017〕20號)有關“保險公司暫緩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補充披露要求”披露相關信息。其他保險公司不作上述披露要求。
(二)關于其他準則的相關
會計處理。
1.企業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財會[2006]3號)、《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資產減值準則)等相關規定,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對存貨跌價準備、長期資產(如固定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商譽等)減值準備進行職業判斷和
會計處理,合理確定關鍵參數,充分、及時計提減值并披露與減值相關的重要信息。對于供應商或客戶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等情形,企業應予以特別關注。
企業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準則第六章和第七章等相關規定對商譽減值進行
會計處理。企業應當按照該準則第六章的規定,將商譽的賬面價值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進行商譽減值測試,分攤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不得隨意變更,除非企業因重組等原因改變了其報告結構,從而影響到已分攤商譽的一個或若干個資產組組合構成的情形下,才能將商譽進行重新分攤,但企業管理層應當證明該變更是合理的。企業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準則第七章的規定,在附注中披露與商譽減值有關的信息。
2.企業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財會[2014]14號,以下簡稱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財會[2014]11號)的相關規定,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并進行相應
會計處理和披露。企業應當綜合考慮所有事實和情況來作出恰當的判斷,不應僅以撤回或新委派董事、增加或減少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等個別事實為依據作出判斷。
對于按照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進行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密切關注被投資單位的價值變化,按照該準則及資產減值準則的相關規定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及時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同時在附注中披露資產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等相關信息。
3.企業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財會[2006]3號)等相關規定,必須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才能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并在附注中披露房地產轉換情況、理由以及對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等相關信息。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存貨的,應當結合業務實質嚴格把握重新開發的判斷,必須有確鑿證據表明用于經營出租的房地產重新開發用于對外銷售,通常該房地產應有諸如功能、性能變化等實質性的變化和重大的結構性調整。
4.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符合負債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