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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嘉政辦發〔20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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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分配、交易等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甘肅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 甘政辦發〔2008〕7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城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細則所稱城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嘉峪關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關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交易、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三區、發改、規劃、國土、建設、民政、財政、審計、監察、地稅、公積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房管局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狀況、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變化,做好市場分析和需求預測。會同發改、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投資和年度用地計劃,統籌區域布點,做好項目儲備。

      第二章  房屋建設與價格管理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充分考慮城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布局,確保優先供應,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二)納入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以中、小套為主,建筑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環保節能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各自承擔與其相關的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服務中心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同一期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發改委會同市房管局按照保本微利、質價相符的原則,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制定制定本期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預售)前,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并附有關住房成本核算資料,由價格主管部門對其成本進行監審,出具監審結論,依據成本監審結論提出銷售基準價和浮動幅度方案,按照《甘肅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價格管理權限,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下發執行。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銷售價格,建設單位以市政府批準的同一期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樓層、朝向差價分別按整幢(單元)建筑增減的代數和趨近于零的原則,由建設單位確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建設單位要在本市主要媒體上公布,由市發政府批準的銷售基準價格、浮動幅度、批準文號和樓層、朝向差價,自覺接受購房者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銷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批準并依法公示的房價外加收(預收、代收)其他任何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凡未向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市房管局不予核發預(銷)售許可證。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項收費以市發改委批準的收費項目為準。各相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按照市發改委監制的《繳費登記卡》,如實填寫項目、標準、收費依據,執收單位等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有權拒繳,并向市發改委舉報。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戶口,其他家庭成員戶口不在本市的,需在租住或借住地址所屬社區服務中心出具本市居住滿三年以上證明,同時出具居住證;

        (二)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嘉峪關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關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家庭成員為夫妻雙方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或年齡30周歲以上的單身(含未婚、離異、喪偶)人員;
      (五)政府規定的其他供應對象。


      第十九條  人均住房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不含地下室)按家庭人口分攤確定。家庭人口含臨時遷住外地的人口(不含申請人家庭以外的空掛戶口人數)。


      第二十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已分配過集資合作建房的;   (二)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及棚改安置住房)的;   (三)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在本市有房產轉讓(買賣、贈予等);


      (四)離婚不滿3年的;


          (五)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本地戶籍的;


      (六)國家或省上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嘉峪關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社區服務中心出具的家庭基本情況證明;


      (五)家庭成員的無業或收入情況證明;


      (六)現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租賃證》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七)四項家庭成員個人事項查詢表(公積金、養老金、車輛、房產);


      (八)名下無宅基地證明(持有嘉峪關市農村或鄉鎮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政府證明);


      (九)申請家庭其他成員不在同一戶口簿,應提交其所屬社區服務中心出具的基本情況證明并核查四類信息(公積金、養老金、車輛、房產)。


      (十)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條  保障對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采用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方式進行。


      (一)社區初審公示。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由社區受理、初審并進行公示(辦理時限8個工作日,其中:公示期5個工作日)。


      (二)三區審核。社區公示無異議的報三區審核(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三)市房管局審核。


      1.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三區統一將申請資料報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審核,并核實申請家庭住房登記及預購房屋登記信息(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向市房管局住房保障科提交匯總表,住房保障科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提交市房管局局務會審議,對審議通過的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會同三區進行公示(審核時限3個工作日,上會審議原則上每月一次,公示期5個工作日)。


      (四)對公示后無異議的申請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核準為當年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并發給《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通知單》;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資格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申請復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具體保障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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