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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21〕3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加強合作社會計核算,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


      財  政  部


      2021年12月30日
    文件正文見附件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答記者問
    2022年1月17日 來源:會計司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加強合作社會計核算,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財政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號)進行修訂,制定印發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財會〔2021〕37號,以下稱《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制度》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度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廣大農民群眾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是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中堅力量。為規范合作社會計工作,財政部于2007年發布《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 ( 財會〔2007〕15號,以下稱原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對于規范合作社會計核算、促進合作社規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合作社的不斷發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有必要對原制度進行修訂。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中央有關工作部署對加強合作社會計核算提出了明確要求。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要求以鄉村基礎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基本財會人員選配和專業技術培訓為重點,提升農民合作組織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和開展各類基本經濟活動的規范管理能力。2019年9月,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 11 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中農發〔2019〕18號),提出抓緊修訂合作社相關配套法規,完善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


      二是合作社的發展實踐對會計核算提出了新的需求。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成員出資方式、聯合社的管理等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對原制度做出相應調整;同時,隨著農村分工分業深化和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資產類型、業務范圍等有所擴大,涉稅業務日益增多,有必要對原制度進行補充明確和修訂完善,滿足合作社經濟業務發展的需要。


      問:《制度》修訂發布經歷了哪些過程?對各方反饋意見是如何采納吸收的?


      答:2018年7月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我們會同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對不同地區、涉及不同業務的合作社開展實地調研,并通過書面調研等方式,廣泛聽取合作社、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科研院校等的意見建議,全面了解合作社業務發展和會計處理需求,在此基礎上啟動了《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確定了需要對原制度修訂的主要內容。


      2020年3月,我們會同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吸收熟悉合作社會計核算工作的理論和實務專家,組成《制度》修訂專家組,通過電話、書面溝通等多種方式就有關合作社業務和會計處理問題進一步深入研討,結合前期調查研究等情況研究形成了《制度》討論稿。2020年12月,在與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及時溝通、協調修訂思路和內容,征求修訂專家組專家意見等基礎上,我們對討論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草案。


      2021年1月28日,我們印發了《財政部會計司關于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21〕2號),面向有關中央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各地監管局和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征求部內相關司局意見。截至2021年11月1日,我們共收到79份書面反饋意見,其中27份反饋無意見,其余52份共提出314條意見建議。反饋意見總體認為,《制度》在原制度基礎上做了較大提升,進一步明確了合作社會計核算要求,體例更為規范、會計科目更充實、涵蓋范圍更完備,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合作社會計工作,加強合作社會計核算、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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