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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張政發〔2022〕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月6日五屆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推動建設質量強市,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引導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建設質量強省的意見》《甘肅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
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張掖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市質量方面的最高榮譽,經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批準立項,由市政府具體組織表彰和獎勵,授予在張掖市轄區內注冊登記,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全市產業發展方向,質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簡稱“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遵循自愿原則,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好中擇優的原則。市政府質量獎的評選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屆,包括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等次。每屆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不超過4個,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不超過5個(下屆可繼續申報評選市政府質量獎,但再不予提名),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稱號的組織由市政府分別獎勵人民幣20萬元、5萬元。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定和管理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以國家標準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T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基礎,對質量元素的要求及評價條件為評審基本依據,并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對有效期滿的獲獎組織重新進行考核評價,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稱號,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稱號。獲得提名獎的組織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七條??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應持續提升質量管理水平,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發揮模范帶動作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為加強對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擔任,另設兩名副主任,分別由市市場監管局和市人社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評委會成員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有關行業專家學者及社會組織負責人組成。
第九條??評委會工作職責:
(一)組織、指導、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標準、程序、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市政府審批表彰的擬獲獎組織名單。
第十條??評委會下設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作為評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評審辦工作職責:
(一)負責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相關規范;
(二)建立評審人員專家庫,負責評審人員的聘請、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
(三)發布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信息,受理質量獎的申報,組建專家評審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按程序進行評審;
(四)向評委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評委會審議確定候選企
業或組織名單,并進行公示;
(五)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跟蹤管理,加強質量獎的品牌宣傳、經驗推廣和基礎培育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且在本市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3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持續改進效果顯著;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組織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在鼓勵創新,推進知識產權戰略、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等方面,走在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于省內或張掖市同行業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沒有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的重大投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鼓勵具備下述條件的中小企業爭創市政府質量獎:
(一)組織規模須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及其說明”中的中小企業
劃分標準;
(二)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或納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
(三)科技含量高、技術創新性強,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強,在同行業走在前列;
(四)獲得過國家級、省部級科技方面獎勵;
(五)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及以上研發機構;
(六)近三年內主導或參與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七)擁有多項有效期內的與主要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且沒有知識產權的爭議或糾紛。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四條??評選啟動。經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批準立項后,由市市場監管局與市人社局聯合印發評選工作通知。
第十五條??申報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自愿進行申報,按照評價標準和申報要求,對本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并如實填寫《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經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縣區政府等推薦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注冊地市場監管局。由轄區市場監管局統一報送至評審辦。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