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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不包括房地產企業)轉讓不動產相關問題集錦
納稅人(不包括房地產企業)轉讓不動產相關問題集錦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
財稅〔20
16
〕36號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1、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應在何地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
財稅〔20
16
〕36號
文以及
第14號公告規定,除其他個人外的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先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直接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2、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應繳納的
增值稅應視其取得時間、不動產的性質而定。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取得時間
不動產性質
計稅方法
預繳稅款
申報稅款
2016年4月30日前
非自建
簡易計稅
差額/(1+5%)×5%
差額/(1+5%)×5%
一般計稅
全額/(1+11%)×11%
自建
簡易計稅
全額/(1+5%)×5%
全額/(1+5%)×5%
一般計稅
全額/(1+11%)×11%
2016年4月30日后
非自建
一般計稅
差額/(1+5%)×5%
全額/(1+11%)×11%
自建
全額/(1+5%)×5%
例如:某一般納稅人2016年11月30日轉讓其2015年6月10日購進的房屋,取得差額收入10萬元,選擇簡易計稅。則該一般納稅人應在該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稅款為:100000/(1+5%)×5%=4761.90元,并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轉讓不動產應繳納的稅款:100000/(1+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