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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增值稅銷售額如何確定?可以扣除哪些項目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規定,二、航空
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航空
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
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航空
運輸企業的款項,以國際航空
運輸協會(IATA)開賬與結算計劃(BSP)對賬單或航空
運輸企業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其他航空
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款項,以代理企業間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航空
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
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