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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政策及征管事項熱點問題專題匯編
營改增政策及征管事項熱點問題專題匯編
2017-06-27 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17號
)
問: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等自產貨物的同時,還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事項,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范疇?應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上述行為不屬于混合銷售范疇。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
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
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計算繳納
增值稅。
問:建筑集團公司A與某建筑發包方B簽訂一份建筑合同,之后,A授權集團內的C公司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C公司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該情形下,應由哪一方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給發包方?
答:應由C公司繳納
增值稅并開具
增值稅發票。
根據“
11號
公告
”,
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
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
建筑服務的,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在業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況下,應由第三方繳納
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
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
建筑合同的
建筑企業不繳納
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
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問: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在異地預繳稅款?
答:自2017年5月1日起不再需要預繳。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
建筑服務,不適用《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也就是說,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
建筑服務的,不實行異地預征的征管模式,無需再開具外出經營許可證和預繳
增值稅。
問: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并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是否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進行計稅?
答:可以。
根據總局
11號
公告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方無論是自行采購電梯交給電梯企業(一般納稅人)安裝,還是從電梯企業采購電梯并由其安裝,電梯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同時,一般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日常清潔、潤滑等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適用6%的稅率繳納
增值稅。
問:從事園林綠化養護的納稅人,為客戶提供的植物養護服務應按照哪類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的稅目繳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征收率為3%。
問:發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應如何核算銷售額和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總局11號公告,發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的相關政策如下:
(一)發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關開具
增值稅發票。
(二)清算機構以其向發卡行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發卡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發卡機構開具
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
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發卡機構取得的
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發卡行服務費,一并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并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
增值稅發票。
(三)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
增值稅發票。
[案例分析]
某消費者在商場用銀行卡刷卡3000元購買一臺小電器。發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應如何核算銷售額和開具相應的
增值稅發票?
分析:
要實現貨款從消費者的銀行卡賬戶劃轉到商戶賬戶,商戶與收單機構(在商戶安裝刷卡終端設備的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并支付服務費。除收單機構外,此過程中還需要清算機構(中國銀聯)和發卡機構(消費者所持銀行卡的開卡行)提供相關服務并同時收取服務費。
該筆業務涉及的資金流為:
(1)刷卡后,消費者所持銀行卡的發卡機構從消費者賬戶中扣除小電器全款3000元;
(2)發卡機構就該筆業務收取發卡行服務費18元,并向清算機構支付網絡服務費1元,因此,發卡機構扣除自己實際獲得的17元(18-1=17)后,將貨款余款2983元(3000-17=2983)轉入清算機構;
(3)清算機構扣減自己應分別向收單機構和發卡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各1元)后,將剩余款項2981元(2983-1-1=2981)轉入收單機構;
(4)收單機構就該筆業務收取發卡行服務費10元,扣減自己實際獲得的收單服務費9元(10-1=9),將剩余款項2972元(2981-9=2972)轉入商戶賬戶;
(5)最終,商戶獲得該筆小電器銷售款,共支付了28元手續費,收到貨款2972元。
在該筆業務中,發卡機構應以18元為銷售額,并向清算機構開具18元
增值稅發票,同時,可以向清算機構索取1元
增值稅發票用于進項抵扣;清算機構應以20元為銷售額,并向發卡機構開具1元
增值稅發票,向收單機構開具19元
增值稅發票,同時,可以向發卡機構索取18元
增值稅發票用于進項稅抵扣;收單機構應向商戶開具28元
增值稅發票,并可向清算機構索取19元
增值稅發票用于進項稅抵扣。
問:房地產納稅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預售房產時已在地稅部門繳納了營業稅,今年交房時客戶要求換開全款發票,請問是否能換開全款的增值稅發票?
答:可以。
為回應納稅人訴求,總局
11號
公告
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
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補開發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
(二)已申報營業稅,已開具發票,發生銷售退還或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或重新開具發票的;
(三)已補繳營業稅稅款,未開具發票的。
問:專用發票的認證期是否已由180天延長為360天?納稅人收到的5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適用此新政規定?
答:不適用。
根據
11號
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陸
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
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
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稅函〔2009〕617號
)執行。
問: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自2017年6月1日起,
建筑業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入自行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
建筑業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
建筑業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
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
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
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這是繼國家稅務總局在住宿業和咨詢鑒證業兩個行業推廣自開發票試點之后,試點范圍的再一次擴大,為
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帶來了足不出戶就能開具專用發票的便利。
問:根據上述規定,建筑業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嗎?
答:不可以。
建筑業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不得自行開具。
問:建筑業自開增值稅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如何進行申報納稅?
答:根據總局
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