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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跨地區經營相關涉稅問題解答

    企業跨地區經營相關涉稅問題解答
      2011年12月15日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問:哪些納稅人需要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應當向哪個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按照外出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稅種向相應的縣級以上(含本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上述公告于2011年3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根據上述公告,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增值稅的,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營業稅的,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為兼營行為的,可向國稅或地稅機關申請開具。
    問:企業外出經營開具的《外管證》應如何使用?《外管證》有時效要求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規定,納稅人應當于外出經營地開始前,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自《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
    問:企業外出經營超過半年時,應當申請開具《外管證》還是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答: 應當辦理臨時稅務登記?!?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wchaplayoffs.com/law/v?id=v79f3c1021v0114ddf5b079e7e3cc4eeb77a28a4c523d5b3827a&title=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title="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可見,如果外出經營的納稅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超過180天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問:杭州某建筑企業,在上海承接了一項建筑工程業務,需要開具《外管證》,應當向國稅機關還是向地稅機關申請?
    答:該企業外出從事的建筑業勞務,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根據上述公告的規定,應向杭州的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工程結算時,憑《外管證》到上海當地的地稅機關代開發票。
    問:杭州某貿易公司,到廣州參加展銷會,應當如何辦理開具《外管證》的申請手續?
    答:該公司外出參加展銷會發生的貨物銷售業務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應向杭州的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辦理申請手續時需要攜帶以下資料: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主表)2份;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展銷組織單位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4、對在異地只設有倉庫且實行由納稅人核算的銷售結算貨物,需提供租倉協議的復印件;
    5、移送貨物清單。
    問:某企業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主營業務范圍是暖通設備銷售,兼營業務范圍是暖通設備的安裝,該企業在外地承接一項業務,銷售并安裝暖通設備,簽訂合同時,將暖通設備價款和安裝勞務價款分別列明,會計上也分別進行核算,該企業應當向國稅機關還是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答:應當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該企業承接的上述業務,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又涉及非應稅勞務銷售,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按照現行稅法,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如果該企業以銷售外購暖通設備為主營業務,從其主體的性質來看,上述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所以應該到杭州的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如果該企業銷售的是自產的暖通設備,根據現行稅法,應該在分別核算暖通設備銷售額和安裝營業額的前提下,依據暖通設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依據安裝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不過,就該企業的主體性質面言,仍然應該到杭州的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問:杭州某建筑企業在外地承接了一項業務,除了提供施工勞務外,還為對方提供黃沙、水泥等建筑材料,應當向國稅機關還是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答:應當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該企業承接的上述業務,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又涉及非應稅勞務銷售,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該企業是一家建筑企業,按照現行稅法,上述業務應視為建筑業勞務,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所以應該到杭州的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問:外埠納稅人持《外管證》到杭州經營,可以申請使用杭州市的發票嗎?申請手續怎么辦理?
    答:可以申請使用杭州市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因此,外埠納稅人應在按規定繳納相應的保證金后,持以下資料向杭州市的稅務機關申請使用本地發票:
    1、《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主表)2份;
    2、《 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主表)2份;
    3、購票員身份證明;
    4、注冊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5、《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
    6、發票專用章印模;
    7、《 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 》。
    問:納稅人持《外管證》到外地生產、經營并申請使用當地發票,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問:外埠納稅人持《外管證》到杭州經營,可以到杭州市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嗎?申請手續怎么辦理?
    答:可以到杭州市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外?。ㄗ灾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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