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登錄 下載全文
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
深化
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
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出口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例如某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的時間段內,國內貨物銷售額為100萬元,出口研發服務銷售額為20萬元,國內四項服務銷售額90萬元,應按照(20+90)/(20+90+100)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二、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應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
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四項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后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三、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里50%含不含本數?
答:這里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也就是說,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納稅人,不屬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四、某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月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對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月設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月-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五、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現行規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