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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國稅解答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送及留存備查資料、優惠政策取消備案后的12個問題

    天津國稅解答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送及留存備查資料、優惠政策取消備案后的12個問題
    【發布日期】:2018年05月10日     【來源】: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納稅人在辦理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應報送哪些相關資料?
    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報送的資料內容如下: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財務報表;
    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5.企業應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重置總體規劃、拆遷補償協議、資產處置計劃;企業搬遷完成當年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匯繳申報時報送《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的,無需重復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
    6.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報送房地產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
    7.應報送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的已完工開發產品成本對象,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專項報告;
    8. 企業稅前扣除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9.申請享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企業,在匯算清繳時需附送:
    ①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
    ②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③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
    ④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保險公司提取巨災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應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附送巨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的說明和報表;
    11.企業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時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書面資料:
    ①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②不同類型的境外所得申報稅收抵免還需分別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機構會計報表;境外分支機構所得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資料;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紅利所得需提供集團組織架構圖;被投資公司章程復印件;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項目合同復印件等。
    ③申請享受稅收饒讓抵免的還需提供:
    ——本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在境外所獲免稅及減稅的依據及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披露該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的復印件;
    ——企業在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參股比例等情況的證明復印件;
    ——間接抵免稅額或者饒讓抵免稅額的計算過程;
    ——由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
    ④采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限額的還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企業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和證明復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業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條件的有關股權證明的文件或憑證復印件。
    以上提交備案資料使用非中文的,企業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復印件。上述資料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若有變更的,須重新提供;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譯本須注明與原本無異義,并加蓋企業公章。
    12.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應報送:
    ——總機構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同時報送總機構申報后加蓋有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復印件,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1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14.在本市境內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由總機構報送規定的相關資料。
    15.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適用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16.相關文件規定需報送的財務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或涉稅鑒證報告;
    17.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等文件規定,企業發生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資產(股權)劃轉時需要于匯算清繳申報時一同提交的報表。
     
    二、企業發生資產損失,還需要報送相關資料嗎?
    自2017年度起,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具體資料明細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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