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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涉稅問題解答
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涉稅問題解答
2016-12-08 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16〕63號)
問: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具體是什么?
答:根據
財稅〔2016〕129號文相應規定,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
問: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的征稅環節如何確定?
答:根據
財稅〔2016〕129號文,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
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
消費稅,稅率為10%。
問: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具體包括哪些納稅人?
答:根據
財稅〔2016〕129號文,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問:對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
財稅〔2016〕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