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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權使用費對外付匯代扣代繳稅款相關問題解答
特許權使用費對外付匯代扣代繳稅款相關問題解答
2014-09-23 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問:什么是特許權使用費?
答: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定義注解,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界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是指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或者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信息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類款項。也有一些稅收協定中還明確規定,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收取的款項也屬于特許權使用費的范圍。
問:非居民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設計稿或設計方案而收取的服務費是否屬于特許權使用費?
答:特許權使用費是圍繞對財產使用的權利而產生的所得,所以,如果某境外企業或個人已經擁有某項設計方案、計劃或商標,因許可境內居民企業使用該方案、計劃或商標而收取的使用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若境外企業或個人按境內居民企業需求專門進行有關設計或制定計劃,且設計方不擁有成果所有權的,那么,設計方收取的服務費屬于勞務費,非特許權使用費。
問:非居民企業向境內企業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而收取的服務費是否屬于特許權使用費?
答:在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過程中,如技術許可方派遣人員為該項技術的使用提供有關支持、指導等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無論是否單獨收取還是包括在技術價款中,均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但是,如果上述人員的服務已構成常設機構,則對服務部分的所得應視為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營業利潤,適用于稅收協定規定的營業利潤條款。
問:非居民企業向境內企業收取的有關資質證明等服務費是否屬于特許權使用費?
答:境外公司通過網絡、通訊等手段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包括提供某些資質認證而收取的服務費,一般來說屬于勞務性質。但如果上述資質證明無需對產品進行專門檢驗,而是用戶通過加盟會員或繳費購買的形式,則應視其為商品或商譽的轉讓,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定義的范圍。
問: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向境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是否屬于特許權使用費?
答: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507號)的相關規定,專門從事工程、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款項不是特許權使用費,應為勞務所得。因此,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向境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
此外,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后服務的報酬、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應為勞務所得,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
問:境內單位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需要代扣代繳哪些稅款?
答:“
營改增”以后,境內企業對非居民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除了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以外,屬于“
營改增”范圍的服務費支出,還要代扣代繳
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問:境內單位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的稅款,應向國稅機關繳納還是向地稅機關繳納?
答:境內企業代扣代繳的
增值稅應向境內企業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繳納,代扣代繳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則應向境內企業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繳納。
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2008〕120號
)的規定,境內企業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應分別向主管該境內企業所得稅的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繳納。境內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為國稅管轄的,就向主管國稅機關繳納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款,境內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為地稅管轄的,就向主管地稅機關繳納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問: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稅款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如果非居民企業提供的服務是屬于“
營改增”范圍的現代服務業的,對外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稅款的
增值稅稅率為6%。
問: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稅款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稅款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則根據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規定的稅率孰優原則確定扣繳企業所得稅稅率。如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低于10%,則按照協定規定的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如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高于10%,應按照國內稅法規定的10%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
問: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如何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手續?
答: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國稅發[2009]124號
,以下簡稱“《
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條款中的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
2、《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分別企業和個人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