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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包方涉稅問題解答
建筑分包方涉稅問題解答
2016-12-09 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
16
〕36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問: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能。根據
財稅〔20
16
〕36號
文和
第17號公告,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
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
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
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
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問:計算預繳稅款時,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
財稅〔20
16
〕36號
文,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問: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扣除分包款需要提供什么憑證?建筑服務取得的勞務費發票能作為分包款扣除憑證嗎?
答:根據
第17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下列憑證可以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在預繳時扣除: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
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
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
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
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因此,
建筑服務取得的勞務費發票不屬于上述分包款扣除憑證范圍。
問: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存在分包行為,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除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外還應出示哪些資料?
答:根據第53號公告第八條,將
第17號公告第七條規定調整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
建筑服務,在向
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
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
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ǘ┡c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ㄈ姆职饺〉玫陌l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問: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計算應納稅額時,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視情況而定。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不能扣除,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可以扣除。
根據
財稅〔20
16
〕36號
文,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
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即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可以扣除分包款。例如:某
建筑公司A公司2016年9月承包了一個項目,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計1000萬,將其中一部分分包給B公司,分包款為50萬, A公司在經營地預繳稅款17.12萬元,則A公司申報時需繳納的稅款為1000÷(1+11%)×11%-17.12=81.98萬元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
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例如:上例中A公司2016年1月承包項目且使用簡易計稅方法,A公司在經營地預繳稅款27.67萬元, 則A公司申報時需繳納的稅款為(1000-50)÷(1+3%)×3%-27.67=0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