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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簡易計稅辦法問題集錦
營改增簡易計稅辦法問題集錦
2016-04-18 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1、哪些納稅人可以適用簡易計稅辦法計稅?
答:依據36號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下列納稅人可以適用簡易計稅辦法計稅: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怎樣計算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答: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時,應該按照以下幾個原則計算:
(1)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
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
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2)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3)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蹨p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4)試點納稅人提供
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營改增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是多少?
答:“
營改增”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為3%和5%。其中適用5%征收率的情形如下表所示:
納稅人類型
獲取時間
獲取方式
銷售額
征收規定
一般納稅人
2016年4月30日以前
取得的(不含自建)不動產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購置原價或者取得時的作價后的余額
按5%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5%征收率申報。
一般納稅人
2016年4月30日以前
自建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
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自行開發的
房地產老項目
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一般納稅人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出租
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
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屬于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適用5%征收率),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
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
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
自建的不動產
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