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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營改增差額征稅政策指南
全面
營改增差額征稅政策指南
2017-03-31 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
財稅〔20
16
〕36號
)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68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問:什么是
營改增差額征稅?
答:
營改增差額征稅是指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差額征稅的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規定范圍納稅人的規定項目價款后的不含稅余額為銷售額的征稅方法。
問:全面
營改增后,納稅人發生哪些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差額征稅?
答:全面
營改增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可以選擇差額征稅的應稅服務新增項目如下:
1、金融商品轉讓;
2、經紀代理服務;
3、旅游服務;
4、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
5、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
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
房地產老項目除外);
6、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
7、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
8、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允許扣除的資金項目;
9、勞務派遣服務;
10、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11、安全保護服務;
12、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13、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14、不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15、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
16、簽證代理服務;
17、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
增值稅的貨物;
18、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為境外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項目。
問:納稅人發生
營改增差額征稅的應稅服務,其計稅銷售額應如何計算?
答:納稅人如發生上述需實行差額征稅的
增值稅應稅服務,應按以下方式計算應稅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對應征稅應稅服務適用的
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征收率)。
問:選擇
營改增差額征稅的納稅人,可憑哪些有效憑證進行差額扣除?
答:差額扣除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所謂有效憑證指的是: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频呢斦睋楹戏ㄓ行{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問:納稅人在全面推行
營改增試點前發生的應稅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實行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該怎樣處理?
答: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
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
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問:發生適用于差額征稅政策的應稅服務時,企業應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
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
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
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項目混開。
所有差額征稅業務開具
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全額開具。
問:實行
營改增差額征稅項目的納稅人,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的相關規定,以下差額征稅項目不得全額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
1、金融商品轉讓;
2、經濟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3、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4、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簽證費、門票費等)。
問:全面推行
營改增后,常見的差額征稅項目應如何計算銷售額?
答:1、金融商品轉讓
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經紀代理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型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旅游服務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同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4、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