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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營改增稅收政策指南
金融業營改增稅收政策指南
2016-05-09 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1、營改增金融業納稅人包括哪些?
答:
營改增金融業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此處,“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金融機構是指:(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2)信用合作社;(3)證券公司;(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5)保險公司;(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2、金融服務具體有哪些?
答: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b>
3、金融業中貸款服務征稅范圍有哪些?
答: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貸款服務征稅范圍具體如下: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
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
增值稅?!?b>
4、金融業中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征稅范圍有哪些?
答: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其征稅范圍具體如下: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5、金融業中保險服務征稅范圍有哪些?
答: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服務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均為保險服務的征稅范圍。其中,“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6、金融業中金融商品轉讓征稅范圍有哪些?
答: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征稅范圍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7、金融業稅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的年應征
增值稅銷售額超過
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具體稅率及征收率的規定為:
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以及特定金融機構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金融服務,征收率為3%。
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
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6%扣繳
增值稅。
此處需要
特別注意的是,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也可以直接申請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具體的操作流程是企業填寫《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提出申請即可辦理。為方便納稅人辦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申請可以使用免填單服務,也可使用網上文書申請辦理。
8、金融業的計稅方法分哪兩種?
答: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一般而言,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而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9、金融業的一般計稅方法如何計算稅款?
答: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須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10、金融業的簡易計稅方法如何計算?
答:
簡易計稅方法須按以下規則計算應納稅額:
(1)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
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
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2)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11、金融業的銷售額營改如何確定?
答:金融業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中,“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12、金融業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13、金融業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14、金融業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
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
不得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
15、金融業經紀代理服務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不得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
17、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銷售額應該如何確定?
答: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前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前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前述規定執行。
試點前后業務處理具體為: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
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
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18、視同提供金融服務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視同提供金融服務的處理如下: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金融服務而無銷售額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19、金融業納稅人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金融業納稅人的納稅地點確定規定為:
屬于固定業戶的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屬于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增值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20、金融業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本規定是什么?
答:金融業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如下規定確定: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不含金融商品轉讓)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金融服務完成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