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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費用確認差異解析
《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費用確認差異解析
2013-12-02 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問:《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如何定義費用概念的?
答:費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問:《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如何規定費用類別的?
答:《
小企業會計準則》按照費用的功能對小企業的費用進行了分類,具體分為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
1、營業成本,是指小企業所銷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勞務的成本。
2、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小企業開展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應負擔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等。
3、銷售費用,是指小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4、管理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其他費用。
5、財務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發生的籌資費用。
問:《小企業會計準則》采用什么方法計算所得稅費用?
答:《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確認所得稅費用。小企業應當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額??梢?,《
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所得稅費用采用了“應付稅款法”。
問:對于開辦費的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有何區別?
答:《
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在開辦費用的處理上,存在以下差異。
《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費用,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用,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從開始生產經營年度,按不短于3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因此,新辦小企業發生的開辦費用,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可能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例如:
某小企業2011年5月份開始籌辦,第二年4月份開始生產經營,前期共發生的開辦費總額為45萬元,其中,開始籌辦的第一年發生的開辦費總額為25萬元已列入2011年的管理費用,第二年發生的開辦費金額為20萬元已列入2012年的管理費用。
針對上述業務情況,該企業的稅收處理應為: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調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25萬元;可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調減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25萬元。
問:有關工資費用的構成,《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付職工薪酬是指小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小企業的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問:在工資費用的處理上,《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體現在哪里?
答:第一,工資費用的構成內容不同?!?b>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職工薪酬”較之企業所得稅法的“工資薪金支出”,其構成的內容更多。
第二,工資費用的列支要求不同。企業所得稅法上,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稅前扣除,但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則分別作出相關稅收扣除標準,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規定比例部分,才準予扣除。
具體比例如下: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因此,小企業發生的不合理的工資費用和超過工資薪金總額規定比例部分的有關支出,要做納稅調增處理。
同時,對于小企業安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規定的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稅收上可以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問:對于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有什么差異?
答:《
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小企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因此,小企業發生的未投入使用的,除了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以及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要作納稅調整。
問:對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在處理上有何差異?
答:《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支出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作為當期的銷售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小企業發生的超過稅法標準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納稅申報時需要作納稅調整。
問:在業務招待費的處理上,《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有何不同?
答:《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作為當期的管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因此,小企業發生的超過稅法標準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納稅申報時需要作納稅調整。
問:技術研發費的稅會差異體現在哪里?
答:《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自行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該支出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開發過程中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計入無形資產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顯然,小企業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在納稅申報時可作納稅調減。
例如:某小企業2010年自行研究開發一項新產品專利技術,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材料費30萬元、人工工資10萬元,以及用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20萬元,總計60萬元,其中,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為40萬元,年末,該專利技術已經達到預定用途。假定不考慮稅費問題。會計和稅收分別如何處理?
1、會計處理:
(1)發生相關費用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20萬元
—資本化支出 40萬元
貸:原材料 30萬元
應付職工薪酬 10萬元
銀行存款 20萬元
(2)期末轉賬
借:管理費用 20萬元
無形資產 40萬元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20萬元
—資本化支出 40萬元
2、稅收處理:
加計扣除金額=20×50%=10(萬元)
該小企業在當年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10萬元,故可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問:在捐贈和贊助支出的處理上,《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有何差別?
答:《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營業外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于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即贊助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小企業發生的捐贈、贊助支出首先要區分是否屬于公益性捐贈,對于超過稅法標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納稅申報時要作納稅調增。
例如:某小企業2012年將自產產品1000件通過市民政局向災區捐贈,產品成本為10萬元,不含增值稅售價為12萬元。已知該小企業當年實現會計利潤30萬元,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增值稅稅率為17%,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其會計和稅收如何處理?
1、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12.04萬元
貸:庫存商品 10萬元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2.04萬元
2、稅收處理:
(1)產品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10=2(萬元)
(2)產品通過市民政局向災區捐贈屬于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按規定比例在稅前扣除。
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30×12%=3.6(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4-3.6=8.44(萬元)
該企業2012年應就該筆捐贈支出總共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 + 8.44 = 10.44萬元。
問:在罰款、罰金和滯納金支出的處理上,《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有何不同?
答:《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發生的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即營業外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可見,對于小企業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金、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收滯納金、和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支出,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但小企業按照經濟合同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的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問:壞賬損失的稅會差異體現在哪里?
答:按照《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于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57號)的規定,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同時,對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應收款項,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