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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脫貧攻堅稅收優惠政策指引匯編
支持脫貧攻堅稅收優惠政策指引匯編
一、 支持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 1
(一) 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 1
1.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1
2. 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
增值稅 2
(二) 農田水利建設稅收優惠 3
3.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適用簡易辦法繳納
增值稅 3
4. 水利設施用地免征城鎮
土地使用稅 4
5. 農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
耕地占用稅 5
6.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5
(三) 農民住宅建設稅收優惠 6
7.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減半征收
耕地占用稅 6
8. 困難居民新建住宅減免
耕地占用稅 7
9. 農村居民搬遷恢復耕地減免
耕地占用稅 8
(四) 農村飲水工程稅收優惠 8
10. 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所得
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8
1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
增值稅 9
12.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房產免征
房產稅 10
13.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鎮
土地使用稅 11
14. 建設飲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12
15.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
印花稅 12
二、 推動涉農產業發展 13
(一) 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稅收優惠 13
16. 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
增值稅 13
17. 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
增值稅 14
18.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
土地使用稅 15
19.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稅 16
20.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免征契稅 16
21. 收回集體資產簽訂產權轉移書據免征
印花稅 17
22. 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18
(二) 促進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18
23.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
增值稅 18
24. 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
增值稅 19
25. 進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飼料免征
增值稅 21
26. 單一大宗飼料等在國內流通環節免征
增值稅 22
27. 生產銷售有機肥免征
增值稅 24
28. 滴灌產品免征
增值稅 26
29. 生產銷售農膜免征
增值稅 27
30. 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
增值稅 27
31. 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免稅農業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8
32. 農產品
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 29
33.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減免
企業所得稅 31
34. 從事“四業”的個人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3
35. 農業服務免征
增值稅 33
36. 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34
37. 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35
38. 農村居民擁有使用的三輪汽車等定期減免車船稅 36
(三) 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稅收優惠 36
39.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免征
增值稅 36
40.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減免
企業所得稅 38
41.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農產品免征
增值稅 40
42.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部分農用物資免征
增值稅 40
43. 購進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免稅農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41
44.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涉農購銷合同免征
印花稅 42
(四) 促進農產品流通稅收優惠 43
45. 蔬菜流通環節免征
增值稅 43
46. 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
增值稅 44
47.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
房產稅 45
48.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城鎮
土地使用稅 45
49. 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訂立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
印花稅 46
(五) 促進農業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 47
50.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燃料電力熱力實行
增值稅即征即退100% 47
51.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
增值稅即征即退70% 49
52. 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等實行
增值稅即征即退70% 50
53. 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紙漿、秸稈漿和紙實行
增值稅即征即退50% 51
54. 以鋸末等原料生產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實行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53
55. 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等原料生產電力等產品實行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54
56. 沼氣綜合開發利用享受
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55
三、 激發貧困地區創業就業活力 56
(一)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56
57.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限額內免征
增值稅 56
58. 小型微利企業減免
企業所得稅 58
59. 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59
60. 企業免征政府性基金 61
(二) 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62
61. 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62
62. 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63
63. 殘疾人創業免征
增值稅 65
64.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
增值稅即征即退 66
65. 特殊教育校辦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
增值稅即征即退 68
66. 殘疾人就業減征個人所得稅 70
67.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70
68.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
土地使用稅 71
四、 推動普惠金融發展 72
(一) 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稅收優惠 72
69. 金融機構農戶和小型微型企業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
增值稅 72
70.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
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74
71. 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75
72. 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77
73. 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
增值稅 79
74. 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
增值稅 81
75. 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
印花稅 82
(二)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稅收優惠 83
76. 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
增值稅 83
77. 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
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85
78.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86
(三) 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稅收優惠 87
79. 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
增值稅 87
80. 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89
(四) 農牧保險業務稅收優惠 90
81. 農牧保險業務免征
增值稅 90
82. 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
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91
83. 農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
印花稅 92
五、 促進“老少邊窮”地區加快發展 92
(一) 扶持欠發達地區和革命老區發展稅收優惠 92
84.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
企業所得稅優惠 92
85. 贛州市符合條件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
企業所得稅優惠 94
(二) 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稅收優惠 95
86. 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征或者免征屬于地方分享的
企業所得稅 95
87. 邊銷茶銷售免征
增值稅 96
88. 新疆困難地區新辦鼓勵發展產業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97
89. 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98
90. 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
增值稅優惠政策 100
91.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營業賬簿免征
印花稅 100
92. 青藏鐵路公司貨物運輸合同免征
印花稅 101
93.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
資源稅 102
94.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及運輸免征契稅 102
95.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
房產稅 103
96.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
土地使用稅 104
六、 鼓勵社會力量加大扶貧捐贈 104
97.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的公益性捐贈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04
98. 個人通過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的公益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106
99.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107
100. 符合條件的財產捐贈免征
印花稅 108
101. 境外捐贈人捐贈慈善物資免征進口環節
增值稅 108
一、支持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
(一)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
1.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享受主體】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
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2.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
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第一條、第二條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第一條、第二條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2. 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電管站以及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的其他單位
【優惠內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
增值稅。
2.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對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庫的
增值稅稅款,不再征收入庫。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
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第一條、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
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91號)
(二)農田水利建設稅收優惠
3.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適用簡易辦法繳納
增值稅
【享受主體】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
增值稅。
【享受條件】
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
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
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二條、第四條
4. 水利設施用地免征城鎮
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的城鎮
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
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途。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
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9〕第14號)
5. 農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
耕地占用稅
【享受主體】
占用耕地從事農田水利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
耕地占用稅。
【享受條件】
農田水利占用耕地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二條
6.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享受主體】
收取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收取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
(三)農民住宅建設稅收優惠
7.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減半征收
耕地占用稅
【享受主體】
農村居民
【優惠內容】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
耕地占用稅。
【享受條件】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一款
8. 困難居民新建住宅減免
耕地占用稅
【享受主體】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
【優惠內容】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
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
耕地占用稅。
【享受條件】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
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一款
9. 農村居民搬遷恢復耕地減免
耕地占用稅
【享受主體】
農村居民
【優惠內容】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
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
耕地占用稅。
【享受條件】
1.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
2.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四)農村飲水工程稅收優惠
10. 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所得
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享受主體】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
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第五條
1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第四條
12.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房產免征
房產稅
【享受主體】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免征
房產稅。
【享受條件】
1.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第三條
13.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鎮
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
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第三條
14. 建設飲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1.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第一條
15.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
印花稅
【享受主體】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
印花稅。
【享受條件】
1.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第二條
二、推動涉農產業發展
(一)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稅收優惠
16. 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土地使用權從納稅人轉移到農業生產者。
2.農業生產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用于農業生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三十五條
17. 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
2.農業生產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用于農業生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四條
18.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
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從事農業生產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
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項
2.《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
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一條
19.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經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一條
20.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二條
21. 收回集體資產簽訂產權轉移書據免征
印花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
印花稅。
【享受條件】
因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二條
22. 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享受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及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優惠內容】
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享受條件】
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三條
(二)促進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23.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業生產者
【優惠內容】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免征
增值稅。
2.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24. 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
增值稅
【享受主體】
進口種子種源的
增值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免稅品種范圍
(1)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并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林業生產的下列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以下簡稱種子種苗):
①用于種植和培育各種農作物和林木的種子(苗);
②用于飼養以獲得各種畜禽產品的種畜(禽);
③用于培育和養殖的水產種(苗);
④用于農林業科學研究與試驗的種子(苗)、種畜(禽)和水產種(苗)。
(2)野生動植物種源。
(3)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2.免稅申請條件
(1)種子種苗進口免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在免稅貨品清單內,即屬于《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6〕64號)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貨品;
②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林業生產。免稅進口的種子種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樂部、高爾夫球場、足球場等消費場所或運動場所的建設和服務。
(2)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免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在免稅貨品清單內,即屬于《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6〕64號)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貨品;
②用于科研,或育種,或繁殖。進口單位應是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的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位、養殖場和種植園。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6〕64號)
25. 進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飼料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進口飼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經國務院批準,對《進口飼料免征
增值稅范圍》所列進口飼料范圍免征進口環節
增值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進口《進口飼料免征
增值稅范圍》內的飼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飼料進口環節
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82號)
26. 單一大宗飼料等在國內流通環節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飼料生產銷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飼料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6.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
增值稅手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
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二條
27. 生產銷售有機肥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2.有機肥料,指來源于植物和(或)動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4.生物有機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并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5.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申請免征
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6.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申請免征
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生產企業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
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
28. 滴灌產品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制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生產,并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2.生產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的納稅人申請辦理免征
增值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由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出具報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相關資質認定。批發和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的納稅人申請辦理免征
增值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由生產企業提供的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或復印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
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83號)第一條、第四條
29. 生產銷售農膜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生產銷售農膜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農膜產品,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從事農膜生產銷售、批發零售。
2.農膜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1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五條
30. 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種子、種苗、農藥、農機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批發、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 納稅人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
2.農藥是指用于農林業防治病蟲害、除草及調節植物生長的藥劑。
3.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包括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化和半機械化農具,以及小農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四)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31. 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免稅農業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享受主體】
購進農產品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1.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2%)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除此之外,購進農產品允許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0%)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關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納稅人購進的是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
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
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32. 農產品
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
【享受主體】
納入農產品
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
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
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
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可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農產品
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規定,結合本?。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特點,選擇部分行業開展核定扣除試點。
3.試點納稅人可以采用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參照法等方法計算
增值稅進項稅額。
【享受條件】
1.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
2.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試點納稅人應于當年1月15日前(2012年為7月15日前)或者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3.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扣除標準的核定采取備案制,抵扣農產品
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試點納稅人應在申報繳納稅款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
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
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
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
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33.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減免
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1.免征
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減半征收
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享受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2.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
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
農林牧漁業項目
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34. 從事“四業”的個人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四業”的個人或者個體戶
【優惠內容】
對個人、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從事“四業”的個人或個體戶,取得的“四業”所得。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
35. 農業服務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農業服務項目的
增值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
2.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
3.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
4.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5.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
6.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
36. 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主體】
購買農用三輪車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條件】
農用三輪車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
37. 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享受主體】
漁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優惠內容】
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享受條件】
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船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三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38. 農村居民擁有使用的三輪汽車等定期減免車船稅
【享受主體】
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優惠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享受條件】
1.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由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
2.三輪汽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50公里,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
3.低速載貨汽車,是指以柴油機為動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70公里,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三)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稅收優惠
39.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下,從事畜禽回收再銷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
2.畜禽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發布)的農業產品。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
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
40.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減免
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采用“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
【優惠內容】
1.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免征
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3.減半征收
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享受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2.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
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
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
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41.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農產品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
【優惠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
2.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42.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部分農用物資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
【優惠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2.農用物資銷售給本社成員。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43. 購進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免稅農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2%)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除此之外,購進農產品允許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0%)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
3.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農業產品。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
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44.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涉農購銷合同免征
印花稅
【享受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
【優惠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
印花稅。
【享受條件】
1.購銷合同簽訂雙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
2.合同標的為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四)促進農產品流通稅收優惠
45. 蔬菜流通環節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
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46. 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部分鮮活肉蛋產品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
增值稅。
【享受條件】
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
47.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
房產稅
【享受主體】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
房產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暫免征收
房產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
房產稅。
【享受條件】
1.所使用的房產為專門經營農產品或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
2.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3.享受稅收優惠的房產,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
房產稅 城鎮
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號)
48.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城鎮
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城鎮
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
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
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所使用的土地為專門經營農產品或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
2.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3.享受稅收優惠的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
房產稅 城鎮
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號)
49. 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訂立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
印花稅
【享受主體】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
【優惠內容】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
印花稅。
【享受條件】
訂立收購合同的雙方應為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個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五)促進農業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
50.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燃料電力熱力實行
增值稅即征即退100%
【享受主體】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等為原料生產生物質壓塊、沼氣等燃料,電力、熱力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銷售自產的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生物質壓塊、沼氣等燃料,電力、熱力實行
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6.產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納稅人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規定的技術要求。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
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51.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
增值稅即征即退70%
【享受主體】
以三剩物等生產纖維板等工業原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銷售自產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纖維素、木質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紙實行
增值稅即征即退70%的政策。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6.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
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52. 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等實行
增值稅即征即退70%
【享受主體】
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銷售自產的以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工業級混合油實行
增值稅即征即退70%政策。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6.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工業級混合油的銷售對象須為化工企業。
【政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