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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二
深化
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二
一、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員工3月28日乘高鐵出差至山東,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該員工身份信息、乘車日期分別為3月28日和4月2日的兩張高鐵車票。請問我公司可以將上述旅客運輸費用納入抵扣嗎?
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
39號公告 ”)規定,自4月1日起,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鐵車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月28日的高鐵車票則不能計算抵扣。
二、我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并取得了6%稅率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于現代服務業的征稅范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
增值稅。你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范圍,其
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請問納稅人為非雇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系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
39號公告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雇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于生產經營所需,如屬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農產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領用時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能否加計抵扣?如果能,可加計扣除比例是2%還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納稅人領用農產品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統一按照1%加計抵扣,不再區分所購進農產品是在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后。
五、總局網站發布的《2019最新
增值稅稅率表》中,關于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具體指的是什么條件?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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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率表》中所稱“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是指上述規定的情形。
六、某外貿企業于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原征退稅率均為16%),取得稅率16%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貨物,取得稅率為13%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7月15日,該企業將上述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7月15日。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么退稅率?
答:根據
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