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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都有哪些優惠?(小微企業篇)
民營企業都有哪些優惠?(
小微企業篇)
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民營企業中既有千千萬萬的
小微企業,也有技術領先的中小型科技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更有國際知名的五百強企業。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發展并走向更加廣闊的舞臺。今天,我們就以民營企業中的
小微企業為主體,從實際稅負減免,納稅申報簡化,稅收助力解決
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角度,為各位納稅人詳細梳理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一、享受暫免征收
增值稅優惠再繼續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
小微企業暫免征收
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范圍再擴大
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財稅〔2014〕122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
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USHUI.NET®提示: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 (
財稅〔2019〕13號
)規定,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
增值稅。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與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免征
印花稅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
印花稅。
四、
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再擴大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 (
財稅〔2018〕77號
)第一條、第二條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
企業所得稅。
提醒: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USHUI.NET®提示: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 (
財稅〔2019〕13號
)規定,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
增值稅。
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
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
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 
)及其政策解讀,小型微利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管問題按以下標準執行:
問題1:本次政策調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
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是否能夠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根據《公告》第一條規定,只要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區分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因此,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在內的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均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問題2:以前年度成立的企業,在預繳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時,需要判斷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斷?
根據規定,在預繳時需要判別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18年度預繳時應當按照2017年度適用文件規定條件判別;2019年度及以后納稅年度預繳時,應當按照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條件判別。
問題3: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繳
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邦A計本年度符合條件”是指,企業上一年度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已經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條件,本年度預繳時,如果上述兩個條件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預先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邦A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是指,企業本年度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預計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本年度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預先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問題4:《公告》實施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而多預繳的
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此次政策調整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由于2018年第一季度預繳期已經結束,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未能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而多預繳的
企業所得稅,在以后季度企業應預繳的
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五、新購置固定資產可
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4〕75號)第一條規定:
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
加速折舊的方法。
根據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06號)第二條規定:
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
加速折舊的方法。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