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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渝稅指引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序 言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戰略支撐。新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將推進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戰略部署。企業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主體,是踐行創新發展理念的重要支柱,推動企業提高創新能力,是推進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為進一步增強稅收對于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支撐和服務保障力度,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歸集了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等9大類38條,并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四個方面逐條梳理,便于企業系統參閱、準確適用符合自身需要的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稅收優惠政策早日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助力企業跑出創新發展的加速度。
    本指引歸集的政策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指引是對納稅人和社會各界適用稅收政策提供的政策參考,不作為納稅人涉稅處理的依據,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為執法依據。我局將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對指引內容定期進行更新完善。
                             2019年1月
                       目  錄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
    【享受主體】 1
    【優惠內容】 1
    【享受條件】 2
    【政策依據】 3
    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4
    【享受主體】 4
    【優惠內容】 4
    【享受條件】 4
    【政策依據】 6
    (二)購買符合條件設備稅收優惠政策 6
    3.購買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6
    【享受主體】 6
    【優惠內容】 6
    【政策依據】 8
    4.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征增值稅 8
    【享受主體】 8
    【優惠內容】 9
    【享受條件】 9
    【政策依據】 10
    5.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 10
    【享受主體】 10
    【優惠內容】 11
    【享受條件】 11
    【政策依據】 12
    6.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符合條件的商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2
    【享受主體】 12
    【優惠內容】 14
    【享受條件】 14
    【政策依據】 14
    (三)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 15
    7.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15
    【享受主體】 15
    【優惠內容】 15
    【享受條件】 15
    【政策依據】 16
    8.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16
    【享受主體】 16
    【優惠內容】 16
    【享受條件】 17
    【政策依據】 17
    9.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 18
    【享受主體】 18
    【優惠內容】 18
    【享受條件】 18
    【政策依據】 20
    10.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 21
    【享受主體】 21
    【優惠內容】 21
    【享受條件】 21
    【政策依據】 22
    (四)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政策 22
    11.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2
    【享受主體】 22
    【優惠內容】 22
    【享受條件】 23
    【政策依據】 23
    12.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3
    【享受主體】 23
    【優惠內容】 23
    【享受條件】 24
    【政策依據】 24
    13.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4
    【享受主體】 24
    【優惠內容】 25
    【享受條件】 25
    【政策依據】 25
    14.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26
    【享受主體】 26
    【優惠內容】 26
    【享受條件】 26
    【政策依據】 27
    15.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28
    【享受主體】 28
    【優惠內容】 28
    【享受條件】 28
    【政策依據】 28
    16.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所得稅 29
    【享受主體】 29
    【優惠內容】 29
    【享受條件】 29
    【政策依據】 29
    17.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30
    【享受主體】 30
    【優惠內容】 30
    【享受條件】 30
    【政策依據】 30
    (五)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30
    18. 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0
    【享受主體】 30
    【優惠內容】 31
    【享受條件】 31
    【政策依據】 32
    19.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低稅率企業所得稅優惠 33
    【享受主體】 33
    【優惠內容】 33
    【享受條件】 33
    【政策依據】 34
    20.提高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 34
    【享受主體】 34
    【優惠內容】 34
    【享受條件】 35
    【政策依據】 35
    21.延長高新技術企業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 35
    【享受主體】 35
    【優惠內容】 35
    【享受條件】 35
    【政策依據】 36
    (六)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37
    22.軟件產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37
    【享受主體】 37
    【優惠內容】 37
    【享受條件】 37
    【政策依據】 38
    23.新辦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38
    【享受主體】 38
    【優惠內容】 38
    【享受條件】 38
    【政策依據】 40
    24.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1
    【享受主體】 41
    【優惠內容】 41
    【享受條件】 41
    【政策依據】 43
    25.軟件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44
    【享受主體】 44
    【優惠內容】 44
    【享受條件】 44
    【政策依據】 45
    26.軟件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46
    【享受主體】 46
    【優惠內容】 46
    【享受條件】 46
    【政策依據】 48
    27.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48
    【享受主體】 48
    【優惠內容】 48
    【享受條件】 49
    【政策依據】 49
    (七)動漫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49
    28.動漫企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49
    【享受主體】 49
    【優惠內容】 49
    【享受條件】 50
    【政策依據】 50
    29.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企業所得稅優惠 50
    【享受主體】 50
    【優惠內容】 51
    【享受條件】 51
    【政策依據】 52
    (八)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52
    30.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52
    【享受主體】 52
    【優惠內容】 53
    【享受條件】 53
    【政策依據】 53
    3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 53
    【享受主體】 53
    【優惠內容】 53
    【享受條件】 54
    【政策依據】 55
    32. 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56
    【享受主體】 56
    【優惠內容】 56
    【享受條件】 56
    【政策依據】 57
    3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8
    【享受主體】 58
    【優惠內容】 58
    【享受條件】 58
    【政策依據】 59
    34.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職工培訓費用政策 60
    【享受主體】 60
    【優惠內容】 60
    【享受條件】 60
    【政策依據】 61
    35.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62
    【享受主體】 62
    【優惠內容】 62
    【享受條件】 62
    【政策依據】 63
    36.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63
    【享受主體】 63
    【優惠內容】 63
    【享受條件】 64
    【政策依據】 65
    37.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中扣除 65
    【享受主體】 65
    【優惠內容】 65
    【享受條件】 66
    【政策依據】 66
    (九)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66
    38.研制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有關稅收優惠 66
    【享受主體】 66
    【優惠內容】 67
    【享受條件】 67
    【政策依據】 68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1.煙草制造業。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住宿和餐飲業。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批發和零售業。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房地產業。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娛樂業。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備注: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為準,并隨之更新。
    【優惠內容】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2.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3.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6.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68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8.《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
    1.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2. 符合上述第1項前4個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4)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二)購買符合條件設備稅收優惠政策
    3.購買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享受主體】
    購買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的企業
    【優惠內容】
    1.所有行業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享受條件】
    1.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范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3.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4.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申請享受政策的企業一般應為從事開發、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的制造企業(對于城市軌道交通、核電等領域承擔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以及開發自用生產設備的企業,可申請享受該政策)。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5年修訂)》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5年修訂)》列明執行年限的,有關裝備、產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稅執行期限截至到該年度12月31日。
    【享受條件】
    1.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較強的設計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
    3.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
    4.具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
    5.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要求,企業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必須符合《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5年修訂)》要求。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2號)
    2.《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及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5〕51號)

    5.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
    【享受主體】
    1.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2.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3.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6.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萍耙陨细叩葘W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7.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
    8.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優惠內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①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研發費用標準:a.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b.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B.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C.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B.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C.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3.外資研發中心應在辦理退稅認定手續前,首先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資格審核認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1號)
    6.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符合條件的商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享受主體】
    1.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2.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萍耙陨细叩葘W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3.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①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②國家重點實驗室及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③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6.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8.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下列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國際圖書貿易集團有限公司。
    9.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條件】
    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含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列入了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的《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70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6〕72號)
    (三)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
    7.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2.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3.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8.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技術轉讓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主體是居民企業。
    3.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4.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5.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6.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9.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
    【優惠內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1)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
    (2)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校: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對于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
    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2.科技人員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3)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F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4)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10.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
    【優惠內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轉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據國家科技體制改革要求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機構,包括國務院部門所屬轉制科研院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轉制科研院所。
     2.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的轉制科研院所實行清單制管理,具體名單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國資委制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國資委關于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60號)
    2. 《科技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資委關于印發<享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轉制科研院所名單(2018年)>的通知》(國科發政[2018]225號)
    (四)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政策
    11.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獎勵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個人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的獎勵。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12.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條件】
    1.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是查賬征收和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必須是轉化科技成果實施的股權獎勵;
    3.激勵對象是相關技術人員;
    4.技術人員應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于發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5.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
    13.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個人股東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條件】
    1.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
     3.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
    14.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員工
    【優惠內容】
    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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