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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國稅解答境內企業為境外企業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及海關收取的滯報金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等14個企業所得稅熱點難點問題
福建國稅解答境內企業為境外企業代扣代繳的
企業所得稅及海關收取的滯報金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等14個
企業所得稅熱點難點問題
發布時間:2018年04月28日來源:福建國家稅務局
2018年3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1.非營利組織收到上級行業協會的補助收入,是否可以免征
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2號)規定:“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
因此,非營利組織收到上級行業協會的補助收入,屬于上述規定收入,可以免征
企業所得稅。
2.允許在
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同時包含資本化和費用化的部分?
答: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5〕119號
)規定:“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br />
因此,符合研發活動條件的,企業在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中資本化和費用化部分都可以加計扣除。
3.研發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答: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六、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br />
因此,研發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加計扣除,但是應計入“其他相關費用”,按其他相關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進行加計扣除。。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不動產過程中代房管部門收取了維修基金,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并開具了發票,這部分金額應如何繳納
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
國稅發〔2009〕31號
)第五條規定:“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br />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代房管部門收取的維修基金,凡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
5.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且合同價高于基價。上述業務中企業按規定支付給受托方的分成額,是否可以從銷售收入中扣除?
答: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
國稅發〔2009〕31號
)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
(四)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
3.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
因此,上述業務中企業按規定支付給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可以從銷售收入中扣除。
6.企業員工沒有讓單位代繳社保,而是以靈活就業的方式自行繳納,拿到發票后再報銷單位應負擔的部分。企業負擔的這部分社保費用是否可以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br />
因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補充,由員工自行繳納的,在上述規定的范圍的,應由企業負擔的部分允許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7.境內企業為境外企業代扣代繳的
企業所得稅稅款,是否可以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br />
因此,境內企業為境外企業代扣代繳的
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