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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科學事業單位作為牽頭單位承擔國家科技專項項目,單位實有資金賬戶收到相關部門(非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項目經費,其中部分經費需轉撥給其他單位,該單位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問:某科學事業單位作為牽頭單位承擔國家科技專項項目,單位實有資金賬戶收到相關部門(非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項目經費,其中部分經費需轉撥給其他單位,該單位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關于科學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財會〔2018〕23號),如果其他單位屬于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書中明確注明的合作單位,牽頭單位收到付款方撥付的款項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按照相同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