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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會計司政府會計實施問答匯總【截止2022年1125日】
財政部會計司政府會計實施問答匯總【截止2022年1125日】
來源:會計司
預付賬款
1、問:某事業單位與供應商簽訂合同購買一批物資,合同約定,供應商負責將該批物資運送至指定地點并承擔運輸費用,物資發出后單位支付全部貨款。合同簽訂當日,供應商發出該批物資并提供了發貨單,該單位據此支付了全部貨款,請問是記入“預付賬款”科目,還是“在途物品”科目?
答:根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預付賬款”科目核算單位按照購貨、服務合同或協議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或個人)的款項,以及按照合同規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預付的備料款和工程款;“在途物品”科目核算單位采購材料等物資時貨款已付或已開出商業匯票但尚未驗收入庫的在途物品的采購成本。本問題中,供應商已經發貨,該事業單位也向供應商支付了貨款,但物資尚未驗收入庫,該事業單位應當記入“在途物品”科目。
2、問:某事業單位與網絡服務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服務器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該單位在服務期內可使用網絡服務公司的服務器資源,服務器使用費按季繳納,于每季度第1個工作日結算。合同簽訂后,該單位向網絡服務公司支付了首期費用,請問支付時該筆費用在財務會計下應記入“預付賬款”科目,還是“待攤費用”科目?
答:根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待攤費用”科目核算單位已經支付,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網絡服務公司提供的服務器資源在合同履約期內持續向該單位提供服務,支付的該筆費用應當在支付當月和本季度剩余月份內平均攤銷。故支付該筆費用時,該單位在財務會計下應當記入“待攤費用”科目,并按月予以攤銷。在實務中,如果單位不要求編制中期財務報告,對于未跨年的服務費用,簡化起見,單位在財務會計下可以于支付款項時直接計入相關費用。
3、問:某事業單位職工預借差旅費,借款發生時,在財務會計下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能否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答:根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該單位在借款發生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預算會計可不作處理。單位根據管理需要,也可以在借款發生時即在預算會計下進行相應
會計處理,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規定,年末結賬前,單位應當對暫收暫付款項進行全面清理,并對納入本年度部門預算管理的暫收暫付款項進行預算
會計處理。
4、問:某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公務用車的加油卡充值,報銷時財務會計是做預付賬款還是庫存物品?
答:根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預付賬款”科目核算單位按照購貨、服務合同或協議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或個人)的款項,以及按照合同規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預付的備料款和工程款;“庫存物品”科目核算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各種材料、產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達不到
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的成本。單位為加油卡充值時,并未實際取得油料,在財務會計下應當記入“預付賬款”科目,后續在使用加油卡加油時,根據加油憑證將預付賬款轉入相關費用。
長期投資
1、問:某市政府向本市市屬國有企業劃撥原屬本級政府部門的
固定資產作為該國有企業的注冊資本金,該劃撥業務形成的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主體是政府還是政府國資管理部門?
答:《
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財會〔2016〕12號 ,以下簡稱
2號準則)所稱“股權投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持有的各類股權投資資產,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股權投資、投資基金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等。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財會〔2020〕15號)規定,政府財政總會計應當按照財政總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對本級政府持有的各類股權投資資產進行核算。根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單位,與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之間不存在股權投資關系,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不適用
2號準則規定,不作為單位的投資進行
會計處理。因此,本問題中對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主體應當是政府財政總會計。
2、問:某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該單位持有的一項公司股權,因歷史原因尚未入賬,該項股權符合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條件,且單位并無出售計劃。自該單位持有股權至今該公司實現凈利潤但未分配股利,因其他股東增資,單位所占股權比例下降、股權價值上升。該事業單位應當如何進行
會計處理?
答:根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待處理財產損溢” 科目使用說明,對于資產清查過程中盤盈的非流動資產,如屬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錯處理,具體會計核算應當按照《
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具體而言,該事業單位應當首先按照《
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財會〔2016〕12號 )的相關規定,確認該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如果該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如果該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按照自該單位持有股權至今該公司實現凈利潤中單位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按照因其他股東增資導致該公司所有者權益增加中該單位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相關股權投資報經批準后,該單位應當按照記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及“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按照記入“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科目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權益法調整”科目。經上述調整后,借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單位編制財務報表時,還應當按照《
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相關規定對相關財務報表予以調整。
3、問:某事業單位持有一項長期股權投資,按照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是否一定等于按照單位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計算確定的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
答: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財會〔2016〕12號 )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因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方式不同,事業單位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入賬成本不一定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確認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因此,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不一定等于按照單位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計算確定的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
但是,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事業單位在新舊會計制度轉換時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的,應當根據單位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計算確定的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新賬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即此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等于按照單位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計算確定的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
4、問:某部門因改革需要,按規定將由所屬甲單位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無償劃轉給所屬乙單位持有,長期股權投資劃轉前后均采用權益法核算。請問甲單位和乙單位應當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對于甲單位而言,按規定無償調出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按照所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即“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余額的合計數),借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同時還應結轉原直接計入凈資產的相關金額,借記或貸記“權益法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對于乙單位而言,按規定接受無償調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按照該長期股權投資在甲單位的賬面余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貸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
5、問:某事業單位持有一筆長期股權投資,近期獲悉被投資企業已宣告破產,且有確鑿證據表明該筆長期股權投資全部發生損失。請問該單位在報經批準核銷該筆長期股權投資之前,是否需要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先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上級部門審批后再進行轉銷?
答:根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
財會〔2017〕25號)規定,因被投資單位破產清算等原因,有確鑿證據表明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損失,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時,按照予以核銷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因此,該單位在報經批準核銷該筆長期股權投資之前,無需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先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6、問:某事業單位持有一筆長期股權投資,在2019年1月1日執行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時按照新制度規定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該單位按照新舊制度銜接有關規定在2019年1月1日調整增加了原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并記入“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請問該明細科目余額在何時轉銷?
答:按照《
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財會[2016]12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報經批準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并按規定將處置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余額作應繳款項處理,或者按規定將處置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損益。因此,該事業單位應當在按規定報經批準處置該筆長期股權投資時,按照處置的比例轉銷“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的“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和“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
7、問:某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國庫券并持有至到期,按規定取得的投資收益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請問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該單位應當根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
財會〔2017〕25號)相關規定,對短期國庫券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一)取得短期國庫券時,按照實際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借記“短期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投資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收到購買時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時,沖減短期投資成本,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投資”科目;同時,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投資支出”科目。
(二)收到短期國庫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投資預算收益”科目。
(三)到期收回短期國庫券本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短期國庫券的賬面余額,貸記“短期投資”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科目,按照取得短期國庫券時“投資支出”科目的發生額(不含購買時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領取的利息),貸記“投資支出”科目(本年度投資)或“其他結余”科目(以前年度投資),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預算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賬務處理參見“應交增值稅”科目。
固定資產
1、問:某行政單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
固定資產,在以前年度一直在該單位“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現已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并將在建工程轉為
固定資產。按照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單位自行建造的工程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就應當轉為
固定資產,并開始計提折舊。請問在竣工決算后轉為
固定資產時是否需要補提以前年度未計提的折舊?
答: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單位應當對暫估入賬的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無需計提折舊的除外)。該行政單位未按照準則執行,應作為前期差錯,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相關規定進行
會計處理。
2、問:某事業單位所在辦公樓是以前年度由其他政府部門無償調撥給其使用,該單位在接收辦公樓時并未進行相關的
會計處理?,F在如果要對該辦公樓進行賬務處理,應該怎么入賬?
答: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7〕4號)規定,通常情況下,單位購入、換入、接受捐贈、無償調入不需安裝的
固定資產,在
固定資產驗收合格時確認。單位應當按照《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及《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關于無償調入資產的規定進行
會計處理。
未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應作為前期差錯,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相關規定進行
會計處理,借記“
固定資產”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
3、問:基建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支出,是否應當全部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
答:根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在建工程——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核算建設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不能形成資產的基建投資支出。因此,基建項目發生的上述支出,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資產價值;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
4、問:根據某市政府部署,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擬在新城區新建一批辦公樓,該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決定由其下屬事業單位代為建設,項目預決算均由該事業單位填報。該事業單位是應當作為建設單位還是代建單位進行
會計處理?
答:根據《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財政部令第81號)規定,基本建設項目預決算由建設單位填報。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財會〔2019〕24號)規定,基本建設項目應當由負責編報基本建設項目預決算的單位(即建設單位)作為會計核算主體。因此,該事業單位應當作為建設單位進行
會計處理。
5、問:某科學事業單位承擔一項科研項目,因研究需要購置一臺儀器設備,該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十年,但該項目執行期為三年,項目到期后該儀器設備的折舊應如何進行
會計處理?
答: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及《<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應用指南》(財會〔2017〕4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合理確定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并按月計提折舊,折舊應當根據用途計入當期費用或者相關資產成本。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與項目執行期無直接關系,無需保持一致。如果該單位按項目進行核算,在該科研項目執行期間,該儀器設備的折舊費用應當計入該項目的業務活動費用。項目結束后,該儀器設備應當繼續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當期費用或者相關資產成本。
6、問:某事業單位購入一批無需安裝的
固定資產,款項已支付,且該批
固定資產在收到后已入賬。因疫情原因,該批
固定資產在收到后一直存于倉庫并未啟用,請問這期間
固定資產是否需要計提折舊?
答: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的
固定資產(包括文物和陳列品,動植物,圖書、檔案;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以名義金額計量的
固定資產)除外。此外,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無論是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
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除上述情形外,
固定資產都需要計提折舊。因此,單位購入的
固定資產雖未啟用,但不符合不計提折舊的條件,需要按規定計提折舊。
7、問:某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盤盈一批以前年度購入的自用圖書。按照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未要求對此類資產進行評估。請問該單位對于盤盈的圖書應當如何確定其入賬價值?
答:根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盤盈的
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按照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過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盤盈
固定資產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1元)入賬。按照上述規定,該單位能夠取得該批圖書購入時開具的發票的,應當按照發票注明的金額確定其入賬成本;如果無法取得購入發票但標注定價的,應當按照所標注定價的金額確定;沒有發票也無法確定定價,但能夠在市場上購買到相同圖書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其入賬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1元)入賬。
8、問:某行政單位因工作需要,經批準以經營租賃方式租用其他單位一處辦公用房,并對該房屋進行裝修改造,裝修改造費用應該如何進行
會計處理?
答: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 (
財會〔2021〕33號)相關規定,單位對于租入等不由本單位入賬核算但實際使用的
固定資產,發生的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后續支出,應當按照《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
財會〔2017〕25號)中“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相關規定進行
會計處理。如果發生的后續支出不符合資產的確認條件,應當在費用發生時記入“業務活動費用”科目。
9、問:某事業單位以出包方式建造辦公樓,該樓現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交付使用,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該單位已支付承包方的價款低于合同約定價款,已取得發票并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項尚未支付。估計該辦公樓最終竣工決算價高于合同約定價款,如何確定該辦公樓暫估入賬價值?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 (
財會〔2021〕33號)規定,暫估入賬的價值,是指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前,單位在建的建設項目工程的實際成本,包括項目建設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以及應付未付的工程價款、職工薪酬等,應當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賬面余額確定。因此,已支付承包方的價款低于合同約定價款的部分,應當計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在建工程按照暫估價值轉固時,借記“
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按照估計價值轉固之后、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前,發生調整已確認的應付工程價款等影響估計價值的事項,單位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
會計處理,再由在建工程轉入
固定資產。單位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按實際成本調整資產暫估價值時,應當將實際成本與暫估價值的差額計入凈資產,借記或貸記“
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經上述調整后,應將“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累計盈余”科目。
10、問:某事業單位購置一棟業務用房,根據合同約定,房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在驗收確認
固定資產之前所發生的款項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還是“預付賬款”等其他科目核算?
答:根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
財會〔2017〕25號)規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單位在建的建設項目工程成本。該單位直接購置業務用房所發生的款項,在驗收確認
固定資產之前在財務會計下應當通過“預付賬款”科目進行核算。
11、問:某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經批準融資租入一臺儀器設備,已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合同規定在租賃期內按年度付款,因錢款尚未付清,無法取得付租賃款的全額發票,請問該單位如何確定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答:根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
財會〔2017〕25號)規定,該單位融資租入的儀器設備,其成本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儀器設備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儀器設備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
12、答:該單位應當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財會[2016] 12號)和《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
財會〔2017〕25號)相關規定對盤盈設備進行
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對于盤盈的儀器設備,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按照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盤盈儀器設備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人名幣1元)入賬。
盤盈的儀器設備入賬時,按照確定的入賬成本,借記“
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處理時,如屬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當年新取得相關資產進行賬務處理;如屬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錯處理,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
如該
固定資產盤盈發生在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單位應當按照《
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 (
財會〔2018〕28號)及《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 (
財會〔2020〕15號)對調整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
會計處理。
13、問:某市正在實施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統一權屬工作,黨政機關的辦公用房統一過戶到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統一權屬后,如何確認記賬主體?
答: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 (
財會〔2019〕13號)相關規定,按規定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統一管理(如僅持有資產的產權證等),但具體由其他部門占有、使用的
固定資產,應當由占有、使用該資產的部門作為會計確認主體,對該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多個部門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項
固定資產,且該資產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統一管理并負責后續維護、改造的,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作為確認主體,對
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
14、問:某行政單位通過政府采購批量購置車輛,政府采購過程中產生的車輛購置稅、噴涂改裝費用是否計入車輛的入賬價值?
答: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財會[2016] 12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外購的
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
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因此,該單位應當將車輛購置過程中產生的車輛購置稅、噴涂改裝費用計入車輛入賬價值。
15、問:某行政單位將一項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在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轉為
固定資產,但該項目在竣工財務決算之前進行了審計,請問工程審計的費用應當計入
固定資產價值,還是計入當期費用?如計入
固定資產價值,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財政部令第81號)和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的社會中介審計費應當計入工程項目成本,具體通過“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核算。
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 (
財會〔2021〕33號)規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
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在建工程按照估計價值轉固之后、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前,發生調整已確認的應付工程價款等影響估計價值的事項,單位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
會計處理,再由在建工程轉入
固定資產。
16、問:《<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
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17〕4號)對需要計提折舊的
固定資產